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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综[2018]87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8-7-6
实施时间: 2018-7-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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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口市房屋征收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17]6号)、《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综[2018]826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琼财绩[2018]334号),我们对《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琼财综[2015]1961号)进行修订,制定了《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6日
  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17]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84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琼财绩[2018]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垦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包括自评和再评价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依法评价。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绩效目标为导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建立以省级部门组织实施,市县自评为基础、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认定并适时开展再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以若干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四)各级政府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六)各级财政部门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文件。
  (七)审计报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包括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各市县财政局是否按规定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的制定、政策和规划公开情况以及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开工情况、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情况、已保家庭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等。
  (四)居民满意度,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市县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件1)。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房屋征收)部门是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绩效自评进行审核。
  (一)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指导各市县财政局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下同),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专员办;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全省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进行审核认定,适时开展再评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负责全省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形成全省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负责审核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市县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级财政厅。
  (四)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是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责任主体,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自评工作,确保绩效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并及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同时将审核后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适时对各市县自评的绩效结果进行抽查,并及时反馈抽查结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应对绩效自评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1-2月,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对本市县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开展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本市县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市县财政局审核。各市县财政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于每年2月28日前将经审核后并加盖两部门印章的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组织对全省财政资金绩效开展评价,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后并加盖两部门印章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专员办。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局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目标调整情况。
  (二)本市县评价总体情况。
  (三)本市县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分析和说明。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局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和改革举措落实得力、成效明显的市县,适当给予加分。对于以后年度发现以前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不合格、群众不满意等问题的,将在发现问题的年度相应扣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适当形式向各市县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各市县财政局应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市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配以后年度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应当加强本市县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县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琼财综[2015]19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说明
  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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