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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规[2018]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7-30
实施时间: 2018-7-30
失效时间: 2023-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7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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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审计厅,区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强化依法依规理财用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违规问题惩戒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桂财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实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的记录、实施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工作,包括拟订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对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组织开展的财政检查项目提出应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的建议;收集、认定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失范行为,并研究确定惩戒措施;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记录、发布失信失范行为及惩戒措施;落实涉及调减、暂停及取消财政专项资金相关惩戒措施;督促和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条 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根据本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审计的情况,依照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惩戒依据文件的有关内容,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应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建议。
  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财政性资金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财政资金申报的具体条件及审核(评审)内容,落实好相关惩戒措施。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财政资金申报审核环节落实自治区财政厅作出的涉及限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相关惩戒要求。
  第三章 失信失范行为与惩戒措施
  第七条 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失信失范行为,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查处的(即惩戒依据文件中反映存在失信失范行为),对失信失范行为的责任主体,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扣减该项资金预算安排,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申报该项资金申报资格1-3年。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一定比例扣减当年或次年该项资金预算安排;
  (二)无正当理由明显拖延项目建设进度,导致项目未能如期完工、支出进度低于规定要求的,按照该项资金未完成支出部分的一定比例扣减当年或次年该项资金预算安排;
  (三)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按照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当年或次年该项资金预算安排;
  (四)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达不到投资计划、绩效目标或规定质量的,按照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当年或次年该项资金预算安排;
  (五)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虚列支出、大额虚假票据入账的,按照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当年或次年该项资金预算安排;
  (六)作为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未按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因采购需求编制不当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验收或造成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按照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当年或次年该项资金预算安排。
  (七)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视情况扣减当年或次年预算资金安排。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存在《办法》第五条一款第(一)项所列失信失范行为,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查处的,对失信失范行为的责任主体,属于企业等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相应惩戒措施。
  (一)限制申报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
  1.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 3年。包括: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伪造资金申请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会计报表严重失实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中介机构报告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工进度导致项目未能如期完工,拖延进度3-6个月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1年;6-12个月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2年;超过12个月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 3年。
  3.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擅自变更金额占计划工程量金额30%-50%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1年;擅自变更金额占计划工程量金额50%以上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2年;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彻底改变项目用途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3年。
  4.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达不到投资计划、绩效目标或规定质量,视差异大小及所造成影响等具体情节,在1-3年内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
  5.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财政资金金额占补助金额的比例在5%-30%,且违纪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1年;挤占、挪用财政资金金额占补助金额的比例为30%-60% ,且违纪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2年;挤占、挪用财政资金金额占补助金额的60%以上或违纪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3年。
  6.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3年。
  7.财政补助项目虚列支出、大额虚假票据入账金额在1万以内,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1年;1-5万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2年;5万以上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3年。
  8.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在项目实施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得中标或成交、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3年。
  9.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3年。
  (二)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企业,除按照本条款第(一)项情形对其申请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予以限制外,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受到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的,惩戒年限根据该行政处罚年限确定。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失信失范行为,被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责令暂停经营业务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对失信失范行为责任主体在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其失信失范行为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十条 采取限制申报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惩戒措施的,惩戒时限自惩戒通知下达之日起计算。采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惩戒措施的,惩戒时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并且最长不超过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3年。
  第四章 惩戒措施的认定
  第十一条 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审计厅对于监督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应纳入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行为的,应按月填写《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建议表》(见附件1),并附惩戒依据文件,于每月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单位名称、失信失范行为的具体建议。报送的失信失范行为应当定性准确,事实清楚。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负面清单建议,应认真研究确定具体的惩戒措施。
  第五章 惩戒措施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拟定实施负面清单的惩戒措施,自治区财政厅应制发惩戒告知书告知被惩戒单位。被惩戒单位对惩戒措施存在异议的,应自接到惩戒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应研究核实,必要时提请负面清单建议单位再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属于更正范围的应予以更正。在信息核实期间,惩戒措施暂不执行。
  第十四条 告知申诉期间,被惩戒对象未提出异议或经核实异议申请未被采纳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惩戒通知给相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并将惩戒内容纳入信用负面清单。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厅门户网站设置“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专栏”,公布《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见附件2),并将负面清单相关内容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产生的相关失信信息报区直有关部门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区直各部门和各市县财政局在安排财政资金时,应登录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专栏”,将财政资金安排对象与信用负面清单进行核查比对,落实相应惩戒措施。涉及限制政府采购资格的,应在组织政府采购过程中加强与信用负面清单核查比对,落实相应惩戒措施。
  第六章 负面清单的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立《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台账》(见附件3),对纳入负面清单记录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台账记录对“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专栏”进行更新维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台账》包括失信失范单位名称、检查事项、检查单位名称、惩戒依据文件、具体失信失范行为、惩戒措施、惩戒期限、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财政局应将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要求列入所有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禁止受到限制申请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惩戒的单位申报财政性资金,并明确在财政性资金使用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将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惩戒。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财政局应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过程中对照负面清单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出具知悉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有关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
  附件:1.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建议表
  2.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
  3.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台账
相关附件:
1.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建议表.docx    
2.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docx    
3.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台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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