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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参加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8-31
实施时间: 2018-8-31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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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我委将开展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介机构条件
  为确保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涉密和敏感类企业的信息不因为审计环节而被泄漏,根据专项审计的审计对象不同,将专项审计工作分为普通高新技术企业(普通企业)、敏感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涉密高新技术企业(军工企业)三类,具体条件如下:
  (一)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普通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条件
  1.“一、中介机构条件”中 “(一)”规定的条件;
  2.《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2012年修订)中的条件;
  3.在财政部、证监会正式公布的从事证券期货名录中。
  (三)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军工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条件
  1.“一、中介机构条件”中 “(一)”规定的条件;
  2.《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工安密[2011]356号)中的条件。
  二、关于中介机构职责和纪律要求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专项报告纳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系统备案管理。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关于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实数据的要求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管理者,免费向各中介机构和市财政委提供本次数据核实服务,同时应公示工作计划、记录数据核实过程、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办理。
  四、关于提交材料和时间要求
  对于满足以上条件之一,拟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认定的中介机构,请将《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于2018年9月14日前交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楼D。2018年10月12日前,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数据核实。2018年10月19日前,中介机构确认数据核实情况,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申请。2018年10月22日前,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总资料交我委,我委审核后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申请书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联系人:刘建亭,电话:83938897)
  相关附件: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申请书

相关附件:
附件: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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