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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8-20
实施时间: 2018-8-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8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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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支撑作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支持推荐参选专家。
  附件:江西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0日
  附件:
  江西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支撑作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受聘专家主要参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及相关活动(以下统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条件、动态管理、资源共享、优胜劣汰”的原则组建、使用及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四条 专家库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采取公开征集、邀请、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家库由省财政绩效管理局负责牵头组建,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财政厅信息中心负责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或一定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达不到上述学历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符合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其他资质条件,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的也可聘为专家。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
  (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或推荐入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入库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附复印件1份);
  (三)学历、学位 及职称证书(附复印件1份);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复印件;
  (五)1寸免冠近照两张。
  第七条 凡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专家,即获得预算绩效管理专家资格,并纳入专家库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相关资料的知情权;
  (二)对预算绩效管理方案和绩效评价报告的修改建议权;
  (三)按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如期准时参加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提前通知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方;
  (二)按要求参与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对相关报告出具详细可操作的评审意见或出具翔实绩效评价报告;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未经许可不得引用未公开的评价数据和相关结论;
  (四)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赠与;
  (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和资格复审,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备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情况登记、综合考核评价、资格年审和退出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能适应预算绩效管理对象需要的分类专家库。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个人信息,并建立规范的专家入库、专家工作考核和专家退出机制。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实行资源共享机制,预算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需要从专家库聘请专家的,可按规定程序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参与的,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需聘请专家时,要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学者需求表》(附件2)。
  如遇特殊情况,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直接推荐专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被推荐的专家可转入专家库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接受聘请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价方认为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聘请单位审定。
  第十七条 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办理。付费标准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聘请专家咨询等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办[2018]5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实行“谁使用谁考核”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束后,聘请专家的单位负责填制《江西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3),向财政部门反馈专家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学习和培训。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政部门审定,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不力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和到年龄限制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四)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个人职业道德出现问题,从事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按本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组织方提出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专家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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