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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7-25
实施时间: 2018-7-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4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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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七条“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和省财政厅资金运行监管   处联系,联系电话:87287690、87287796。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5日
  江西省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国库集中支付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七条“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之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计算机网络实时管理系统为手段,对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执行全过程进行判断、核实和处理,及时纠正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支付中的违规行为,以达到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为目的的预算执行监管工作。
  第三条 动态监控的对象是省本级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以及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四条 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与加强财政内部控制工作相结合,通过信息化手段防控风险点加强财政管理。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五条 动态监控的范围是纳入省本级部门预算和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账户主要包括财政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等,以及与上述账户发生业务往来的事项等。
  第七条 动态监控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付款人信息、收款人信息、支出科目、支付金额、支出时间、用途、支付方式、指标类型、结算方式、银行清算等各业务流程节点。
  第八条 对预算单位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监控
  1.是否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资金;
  2.是否符合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
  3.是否合理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执行是否按相应进度执行;
  4.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5.是否及时审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支付申请。
  (二)财政资金安全监控
  1.是否符合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2.是否违规向本单位关联账户或上下级单位划转财政资金;
  3.是否违规将财政资金用于投资、消费等用途;
  4.是否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现金;
  5.是否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6.是否违反公务卡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代理银行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违规划转零余额账户资金;
  (二)是否超额度支付零余额账户资金;
  (三)是否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支付;
  (四)是否违规办理资金清算;
  (五)是否及时、完整、准确传输相关账户收付信息。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十条 动态监控主要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建立预警规则,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采取事前、事后监控紧密结合的方式进行,形成事中预警控制、事后核查分析的监控机制,对预算执行、单位财务和银行资金往来等各环节建立起相互勾连、互相制约、实时监控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系统预警指动态监控系统根据预警规则,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每一笔资金申请、审核、支付、清算及核算操作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违反预警规则的疑点或违规问题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对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环节设置预警规则,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综合核查指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或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纠偏的过程,主要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等方式。
  第十四条 电话核查是财政部门针对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作出初步判断,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调阅资料是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采取专项调研、工作督导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资金运行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有关规章制度;
  2.设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管理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3.建立动态监控分析机制,发布动态监控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研究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和意见;
  4.组织实施实地核查及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回访;
  5.涉及违法违规事项移交财政监督部门处理。
  (二)财政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日常监控管理,对发现的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督促预算单位严格预算执行,督促发生违规问题的单位整改纠正工作,及时落实核查通报要求的各项工作内容;
  3.针对动态监控发现的典型性问题,研究完善财政财务管理。
  (三)财政信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
  2.负责动态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动态监控系统稳定运行。
  (四)财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对涉及行政处罚的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2.将检查处理的结果反馈给资金运行监管和财政业务部门。
  第十七条 省直预算主管部门在动态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部门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全面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及时审核资金支付申请;
  (三)配合财政部门核查、督促整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中发现的疑点或违规问题;
  (四)指导、规范本部门所属单位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动态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预算、用款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拨付、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如实、完整填发支付指令,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四)在限期内对财政部门通过监控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或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按照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及时、规范、准确地支付资金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二)按照支付指令,完整、如实录入零余额账户支付信息;
  (三)按财政部门需求,及时、准确将支付信息传输至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核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监控和核查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支付行为的,由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正确的操作方法或提出警示,要求及时纠正;
  (二)对经电话告知纠正而不及时纠正的,由财政部门下达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
  (三)对书面整改意见未能在限期内进行落实的,财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针对不同情况核减、缓拨相关资金;
  (四)对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监控和核查过程中发现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代理银行。
  (一)财政部门可根据违规情况,要求代理银行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核查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下发的书面整改意见之日起限期对核查发现问题作出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至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被核查单位整改情况后,对被核查单位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实际效果。
  第二十四条 被核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财政部门有权暂停相关部门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原《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监[201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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