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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停征部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7]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8-3-28
实施时间: 2017-5-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2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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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省交通厅、省地税局,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金融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国家、省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取消、停征部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温泉开采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二、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对工业企业停止征收江海堤防维护费。
  三、各设区市、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四、取消、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州市温泉资源费与开采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5]费字237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4]12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闽财综[2005]55号)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6]168号)第二点江海堤防维护费标准停止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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