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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20
实施时间: 2018-8-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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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对《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财政资[2011]1403号)进行了梳理,形成《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行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环节的透明度,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整合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 对列入进场交易范围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原则上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进场资产范围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租、出售;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股权转让;
  四、机动车辆出售;
  五、单台(件)评估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机器、设备等出售;
  六、需要进场交易的其它国有资产。
  虽列入上述进场范围,但属于政府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其他特定行为的出租和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可不进场交易。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事项,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对未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出租和处置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省、市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的进场交易工作,指导、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交易现场监管,依法受理和处理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为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相关运行服务机构应依照规定规范开展服务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季度交易情况表;于年终后1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交易情况汇总表和交易情况分析报告。
  第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资产出租和处置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出租、处置业务,以及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事项的报批手续;制定交易方案、组织资产评估、办理进场交易手续、签订交易合同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启动拟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事项的报批工作,按规范要求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市财政局审批意见后组织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运行服务机构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和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组织实施;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信息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出租信息发布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处置信息发布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于公开出租或处置未成交的国有资产,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以原评估价作为底价再次进行公开拍卖(竞价)。对以原评估价为底价,两次公开拍卖(竞价)以上仍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租或处置的底价,但设置新的出租或处置底价低于原评估价90%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重新进行公开拍卖(竞价)。
  第十六条 出租和处置结果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相关运行服务机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发改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具体相关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财政资[2011]14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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