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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绩[2017]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9-11
实施时间: 2017-9-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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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直各单位:
  现将《省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省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优化工作流程实施方案》,制定以下工作规程。
  一、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批复
  (一)绩效目标申报
  申报范围:部门预算整体支出,部门预算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和符合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省级专项支出(含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对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确需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重点支出除外)、按定额管理的项目支出、其他各类人员补助支出、债务还本付息等支出,暂不填报绩效目标。
  申报时间: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试点的省级一级预算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开始执行后申报;部门预算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和省级专项支出(以下称项目和专项支出)绩效目标,由省直预算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直部门)于编制年度预算“二上”时同步申报。
  绩效评价处负责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制度,指导绩效目标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处(以下称业务处)负责指导省直部门应用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通过填报《绩效目标表》的方式申报绩效目标,并督促省直部门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试点的确定:绩效评价处会同预算处和业务处,每年在每个业务处管理的省级一级预算部门中,按一定比例选择若干个部门开展省级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试点。
  (二)绩效目标审核
  业务处负责对省直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按有关要求进行初审,对必须申报绩效目标而未申报的,要求省直部门及时申报;对申报的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直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对审核通过的,转送绩效评价处进行复审。对未按要求申报绩效目标或上年未开展自评价的项目和专项支出,不予安排预算。以可行性和适当性为重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可行性审核。主要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等。
  2.适当性审核。主要审核相关支出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的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3.相关性审核。主要审核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4.完整性审核。包括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是否有相应指标内容和量化值)。
  绩效评价处负责对经业务处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进行复审。重点审核是否填报绩效目标和绩效目标的相关性、完整性。对未按要求申报绩效目标或上年未实施自评价的项目和专项支出提出意见,反馈业务处督促省直部门及时补报。与业务处、预算处、国库处、政府采购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监督检查局等处室共享有关绩效目标信息。
  (三)绩效目标批复
  绩效评价处负责会同预算处提出绩效目标批复和公开规范要求,组织各业务处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会同有关处室对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及时公开绩效说明和绩效目标表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业务处负责在省人代会批准省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后20日内,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于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绩效评价处;督促省直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批复文件,及时公开绩效目标并将其批复到下级单位。
  (四)绩效目标调整
  绩效目标需要调整的,由省直部门参照以上程序办理(申报时间除外)。
  二、绩效运行监控
  绩效评价处负责会同厅预算处、国库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监督检查局等处室制定绩效运行监控制度和操作规范,指导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对重点财政支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必要时,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可邀请省人大、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绩效评价专家参与。及时将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有关分管厅长和厅长,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对于违规问题,会同监督检查局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与有关业务处会稿,向有关省直部门下达问题整改通知,并抄送预算处;对于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驻厅纪检组或机关纪委处理;对于违法问题,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与业务处、预算处、国库处、政府采购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监督检查局等处室共享有关绩效运行监控信息。
  业务处负责依据绩效运行监控制度,督促省直部门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督促省直部门根据前6个月纳入绩效管理的各类财政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于每年7月15日前填报《绩效运行监控表》;受理并审核《绩效运行监控表》,掌握绩效运行信息,对偏离绩效目标问题提出纠偏意见,停止预算执行或调整绩效目标;将审核后的《绩效运行监控表》及纠偏意见报绩效评价处。督促有关省直部门按问题整改通知要求开展问题整改。《绩效运行监控表》审核重点: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等。
  预算处负责根据绩效运行监控工作需要,定期向绩效评价处提供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年初部门预算、省级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情况等数据。
  国库处负责根据绩效运行监控工作需要,定期向绩效评价处提供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财政资金(含政府采购)支出等数据。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根据绩效运行监控工作需要,定期向绩效评价处提供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和评审计划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报告。
  监督检查局负责将检查内容和项目与绩效管理范围相同的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处共享。
  三、绩效自评价
  业务处负责督促省直部门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价,并督促其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时,将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业务处初审;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自评价报告提出修改建议,退回省直部门,经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将审核通过的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绩效评价处复审,将经绩效评价处复审通过并反馈业务处的绩效自评价报告作为年度部门决算的一项内容,在省人代会批准省本级部门决算草案后20日内,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于批复部门决算时一并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绩效评价处;督促省直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批复文件,及时公开绩效自评价报告。
  审核要点:
  1.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
  2.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准确、充分;
  3.改进措施是否得当,建议是否可行;
  4.报告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5.指标体系是否健全,评价范围是否全面;
  6.逻辑是否清晰,问题分析是否透彻。
  重点审核前3项内容。
  绩效评价处负责会同预算处提出绩效自评价报告批复和公开的规范要求。对经业务处初审通过的绩效自评价报告进行复审,并将审核通过的绩效自评价报告反馈业务处。会同有关处室对部门绩效自评价报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及时公开绩效自评价报告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比照绩效目标公开有关规定追责。与业务处、预算处、国库处、政府采购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监督检查局等处室共享绩效自评价报告信息。
  审核重点:
  1.报告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2.指标体系是否健全,评价范围是否全面;
  3.逻辑是否清晰,问题分析是否透彻。
  四、绩效再评价
  绩效评价处负责会同预算处等有关处室制定绩效再评价方案,确定绩效再评价范围,明确时间安排、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等,组织实施绩效再评价工作。
  业务处等有关处室负责配合绩效评价处开展绩效再评价工作。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处负责会同厅内有关处室全面总结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按照“高效奖励、低效问责” 的原则提出调整、终止执行项目和专项支出、奖励和追责等评价结果应用建议,一并上报厅党组审议。将厅党组审定的绩效再评价结果,通过《绩效再评价结果反馈告知书》反馈省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上报财政部、省人大和省政府。与业务处、预算处、国库处、政府采购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监督检查局等处室共享绩效再评价报告信息。
  业务处负责督促省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开年度部门决算时公开绩效自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意见,完善预算管理,督促其按时向省财政厅业务处和绩效评价处报送整改情况;将绩效自评价和再评价结果作为省级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切实加以运用,对于无效的项目和专项支出要停止执行,对于低效的支出要及时调整。
  预算处负责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级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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