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综[2017]12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0-17
实施时间: 2017-1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5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停征我省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停征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相关收费文件同时废止。取消、停征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二、取消我省设立、教育部门收取的“专升本报名考试费”、“保送生(含小语种)测试费”、“艺术类学生专业测试费”、“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测试费”、“来华留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取消上述5项收费后,我省相关考试测试收费分别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中列示的“专升本考试费”、“保送生测试费”、“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费”、“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费”和“自费来华学生报名考试费”执行; 自费来华学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按《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执行,其他项目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收费单位收取上述费用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款时填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2目“考试考务费”,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17年以后年度缴款填列的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三、上述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市(地)、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预算法》、《价格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杭政函[2008]18 2008/8/22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持续推进行政事 辽财非[2016]26 2016/5/18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浙财综〔2014〕 绍市财综[2014] 0001/1/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免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 深人社发[2015] 2014/9/1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 榕价费[2015]7号 2015/1/24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部分 沪发改价调[202 2024/4/1
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7]70 1997/8/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一批 桂财综[2015]1号 2015/2/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渝地税发[2007] 2007/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 浙财综[2011]12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