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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债管[2018]23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6-11
实施时间: 2018-6-11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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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1日
  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政府通过市场化招标方式发行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辽宁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第四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6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2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二)投标量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5%,其他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单个承销团成员投标额上限无比例限制。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原则上为0.1亿元,如单只债券发行量过于零碎,经与承销商沟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并在当期发行通知中公布;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无比例限制。投标量变动幅度为最低投标限额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1%。
  投标量和承销额中比例计算均四舍五入精确到与最低投标限额相等,一般为0.1亿元。
  第五条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有效投标量大于当期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有效投标量小于等于当期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的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原则上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六条 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辽宁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辽宁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辽宁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辽宁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辽宁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辽宁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七条 应急处理。
  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详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辽宁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辽宁省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辽宁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若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辽宁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辽宁省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渠道,通知经备案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年×月×日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八条 分销。
  辽宁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辽宁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辽宁省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
  (二)分销对象。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辽宁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九条 承销团成员承销辽宁省政府债券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组建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选取主承销商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为加强发行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由辽宁省财政厅派员担任;监督员由辽宁省财政厅邀请其他有关部门派员担任。
  第十一条 执行中如有变化,以当期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2017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辽财债管[2017]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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