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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第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7-31
实施时间: 2018-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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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中药饮片、干青花椒、部分果蔬饮料、骨制品(骨粒、骨粉)、纸浆(竹制)、桃片糕、中成药生产的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
  1.从事中药饮片、干青花椒、部分果蔬饮料、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
  2.从事纸浆(竹制)、桃片糕、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成本法核定扣除。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的新增核定扣除标准产品,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详见附件2)。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标准。
  (三)重庆市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行业统一扣除标准
  2.已纳入试点企业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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