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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8]53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8-8-6
实施时间: 2018-8-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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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意见》(湖政办发[2017]105号)(以下简称《意见》)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将《意见》第1点“对企业为上市而进行的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按相关规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调整为“对企业为上市而进行的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根据企业地方贡献给予奖励。”
  二、将《意见》第3点“拟上市企业在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在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调整为“拟上市企业在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根据企业地方贡献给予奖励。”
  三、将《意见》第5点“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进入辅导期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三年内每年递增计税利润比上年增长10%的,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调整为“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进入辅导期前一年的企业地方贡献为基数,三年内每年企业地方贡献比上年增长10%的,根据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贡献给予奖励。”
  四、将《意见》第9点“被重组企业自重组年度起3年内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基数10%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500万元。”调整为“被重组企业自重组年度起3年内企业地方贡献超过上年基数10%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500万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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