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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7-26
实施时间: 2018-7-2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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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抓手,是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潜力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有效保持台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市的先发优势,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推动台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把改善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竞争环境作为重要着力点,通过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创新监管方式等手段,巩固和扩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宏观效应,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为台州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具有区域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办事效率最高、营商环境最佳、政务服务最好、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创新力度,突破政策樊篱,降低台州商事主体的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实现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在浙江省乃至全国领跑、快跑,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台州经验,创造台州样板。
  (三)基本原则。
  1.简政放权。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对商事主体的准入管制。积极化解商事主体登记中的体制机制障碍,破除现行商事主体类型不能互通的限制,破解作为创业容纳器的个体工商户的承继问题,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商事主体类型的自由流动,畅通市场进出渠道,努力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
  2.便捷高效。以信用优先为原则,进一步精简填报材料,探索更为简便的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登记内容和登记方式。优化商事登记流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自助登记、营业执照无纸化等举措,进一步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3.宽进严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落实登记信息“双告知”、涉企信息“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等改革举措,实现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4.优化服务。正确处理好“减法”与“加法”的关系,实行审批权力做“减法”,管理服务做“加法”,进一步延伸服务窗口,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功能,有效提升政府部门的服务效能。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放宽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申请人可自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填报经营项目,在列明前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可以只填报一项与名称相对应的主要经营项目,将其他经营项目简写为“兼营其他一切合法业务,其中属于依法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从而积极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
  (二)鼓励商事主体转型升级。允许通过变更的方式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组织形式,允许通过变更的方式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实行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度。对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一表申报”制,设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负面清单以外的商事主体,由申请人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申报信息并予以承诺,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申报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四)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工位号注册。在同一县(市、区)域内,企业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从而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同一地址在满足经营条件情况下,可登记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者,登记时直接将统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五)实行涉企证照“一码通办”。对于营业执照已经载明的事项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各金融机构可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凭申请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获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对于营业执照上未载明的事项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无法直接获取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原操作方法提供相关证明。
  (六)实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申报。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实现“全流程”便利化。申请人可免于填写申请书,口头申报信息,工作人员输入相关信息后由申请人进行签字确认;免于提交申请人一寸照片,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设立个体工商户自助申报点,实行自助登记,当场领取营业执照。实行个体工商户“审核合一”,由一人行使受理、核准权,实行“一人受理、独立审核、当场发照”。
  (七)实现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允许个体工商户以办理经营者变更的方式实现营业转让,各部门相应的许可证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简化办理流程,保护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延续性和字号的传承性。
  (八)实现个体工商户跨登记辖区迁移。依托全市统一的市场准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个体工商户市内跨登记辖区进行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可到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及时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反馈相关信息,征询迁移意见,在信息共享平台执行迁移和变更登记,原档案通过快递寄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后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归档。
  (九)实行个体工商户简易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流程。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查无下落等发生应予注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经催告拒不办理的,登记机关按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予以注销。对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注销的,简化流程,一表申报,即时即办。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搭建全市企业信用平台,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奖惩作用。实行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努力实现对企业“一次抽查、全面体检”,推进“全市网络经营行为共治生态圈”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构建“互联网+”全程电子化注册登记系统。推广应用浙江政务服务APP软件,全面应用“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实现企业名称登记、商事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全程网上办理,实现商事主体登记“面对面”到“键对键”模式的转变。
  (二)推广营业执照无纸化。创新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对依申请的商事主体办理载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电子营业执照。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的社会应用,充分发挥其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功能作用,推进其在各政府部门及全社会的通行认可和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业务处理的全流程电子化。
  (三)实行“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登记。创新“一窗受理、后台流转、同步审核、信息互认、多证合一”的工作模式,全面推行“多证合一、证照联办”。
  (四)实现商事主体登记“就近办理”。申请人可就近选择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或者市场监管分局(所)办理商事主体登记。试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事主体“全市通办”模式,申请人可就近办理跨县(市、区)的商事主体登记,构建起“多网点、全时空、零距离”登记服务平台。
  四、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成立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文件精神联合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制订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配套制度,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报。
  (三)推动督查落实。建立目标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创新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四)注重宣传引导。做好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倡导诚实守信,强化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容错机制。坚持准确把握、宽容失误。以相关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对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免除相关责任。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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