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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8-13
实施时间: 2018-7-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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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建设重大机遇,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精神,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要求,加强招商工作统筹,创新招商引资途径,加快打造高效引资集聚地和对外开放新高地,着力推进全市招商引资“一盘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业引导
  (一)突出重点招商领域。制订宁波产业布局引导规划,根据国家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进程,突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重点引进汽车制造、绿色石化、集成电路、新材料和高端装备等“3511”制造业项目,加快引进港航运输、金融、信息咨询、商贸物流、研发设计、科技服务、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积极引进文化教育、健康医疗、旅游、养老和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建立全市统一、全面统筹、全域共享的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数据库和并购信息库。每年滚动推出百个以上重点招商引资大项目,其中,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40个,20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40个,50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20个,100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10个。[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合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突出重点招商区域。瞄准境外制造业、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境内总部经济发达城市,建立与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中央企业、知名中介机构和投资促进机构等高层联系渠道。每年在境内外组织市级重大招商活动10场,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招商活动30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经合局;配合单位: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金融办、市贸促会,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突出重点招商产业。按照“领导挂帅、部门牵头、区域主体”原则,采取“一个主导产业、一名挂帅领导、一套招商方案、一套支持政策、一批产业项目”方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产业招商组,瞄准国内外领军企业,围绕“建链、延链、补链、强链”目标,开展产业精准招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合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金融办)
  二、加强项目统筹
  (四)统筹重大项目要素配置。按照“科学合理、部门协同、资源集约、效率优先”原则,由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列入全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数据库和并购信息库的重大项目进行统筹协调,高效解决重大项目落户过程中的土地、规划、环保、能耗和人才等要素制约问题,力争形成“重大项目不过旬,特大项目不过月”的快速协调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委、市经合局、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统筹重点项目流转落地。按照“产业集聚、资源集约、区域联动、高效配置、能级提升”要求,支持各区域制定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人才交流合作、项目流转措施,建立全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流转和利益共享机制,由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项目转接区域双方在GDP、税收、考核等任务指标方面的利益分配,力争使一批原区域落地有困难的重大优质项目在我市成功落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经合局,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园区招商
  (六)扩大园区引资规模。按照各类开发园区布局定位,充分发挥各自特色优势开展精准招商,引导重点招商项目向开发园区集聚,确保各级开发园区的招商引资规模占全市比重7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经合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七)创新园区招商工作。积极争取率先在开发园区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抓住浙江自贸区“一区多片”布局机遇,力争更多开发园区纳入浙江自贸区拓展范围,创新宁波自贸片区试点工作,提升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市场化、企业化、多元化的方式手段,运用更灵活的人事制度,创新开发园区招商引资模式,提高招商引资绩效。鼓励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园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加快形成一批以外资为主体的国际合作产业园。到2020年,力争全市新建5个以上国际产业合作园。[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经合局、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八)提升园区引资质量。各开发园区要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突出主导产业项目、集群产业链项目和重大优质项目招引,持续提升招商引资实效,着力将开发园区打造成为优质项目集聚地。到2020年,力争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已开发土地亩均综合税收超过22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加强财政支持
  (九)特别重大项目引进奖励。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中国民营百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的内外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支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合局)
  (十)重大外资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并购,下同)的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项目、外方股东贷款等除外,下同),按照每千万美元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工业、金融、保险、港航服务业等已出台同类型政策的,按照行业政策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金融办)
  (十一)重大外资项目财政贡献奖励。对符合上款重大外资项目落户奖励条件且外资占股超过40%的项目,其投产运营三年内首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仅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下同)比引进当年增量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其该年度市级财政贡献的20%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中,工业、金融、保险、港航服务业等按我市已出台的行业招商引资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金融办)
  (十二)中介机构招商引荐奖励。对新引进我市行政区域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或实到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增资、并购,下同)的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项目、外方股东贷款等除外),按照引进当年实缴资本的5‰给予招商中介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属于外资世界500强项目的,另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新引进港航服务业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相关行业已出台中介机构招商引荐奖励政策的,按行业政策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合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委)
  五、加强网络布局
  (十三)完善境内外招商布点。围绕招商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按照“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内外联动、稳步推进”原则,加快完善境内外招商网络布局,制定实施《宁波市加强全球招商网络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在境外重点国家和地区、境内重点城市派遣招商代表、设立招商机构。积极聘请一批具有影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的知名人士、企业家和专家学者作为宁波市招商大使。到2020年,力争在境内外设立10个以上市级招商机构。[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经合局;配合单位: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金融办、市贸促会,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四)推进市场化招商合作。积极发挥市场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与境内外知名中介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通过市场化的协议招商、代理招商和委托招商等形式,探索建立有针对性、市场化的招商引资合作关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经合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五)构建网络化招商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招商”手段,搭建全市互联网招商引资公共平台。开发宁波国际招商手机端应用程序,实现项目落户要求与项目承载区域资源数据库的精准匹配。积极探索线上线下招商相结合,逐步构建全时域、全过程、全方位、远程化的高效招商引资工作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经合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六、加强环境优化
  (十六)加快国际化生活环境配套建设。以建设“名城名都”和推进城市国际化为方向,积极营造符合投资者需求的国际化环境,加快推进适应投资发展需求的生活设施建设,努力构筑国际化的城市生活配套链,着力打造投资者重要集聚地和最佳投资区域。到2020年,力争新增10个国际社区、国际学校和国际医院等生活配套设施。[牵头单位:市外办;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投资者的知识产权权益。依托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支持进一步完善刑事、民事和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工作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运行。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推进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八)加大投资便利化改革。以“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导向,认真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审批管理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全面推广网上办事,积极推进移动办事,主动做好投资项目承载区域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化专业服务,为投资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由银行直接办理外汇登记和开户,全面实行外汇意愿结汇。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提升外国人才来宁波工作和出入境便利化程度,争取对外籍人士来宁波投资创业、文化交流等提供过境免签服务。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完善各级领导与重点投资企业挂点服务联系机制,进一步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每年要召开重点投资企业座谈会,了解企业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着力解决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用工生活等方面的问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合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办;配合单位: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侨办、市台办、市金融办、市贸促会,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七、加强工作保障
  (十九)对招商引资人员出国(境)提供便利。本着“有事才去,因事定人,完事即回”原则,对开展重大项目洽谈、举办和参与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的因公出访团组实行政策倾斜,重点保障其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积极提供相关便利并优先办理出国(境)手续。对列入年度全市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百个以上重点招商引资大项目以及全市商务系统招商团组的出国(境)安排,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外办统筹实施。[牵头单位:市外办、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十)对优秀招商人员机构实行奖励。建立对一线招商有功人员的激励机制,当年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200强企业、中国民营百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外资独立研发中心、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等项目,对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奖励。引进单个合同外资5000万美元或合同内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对在项目洽谈中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编政府雇员可参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经合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对招商工作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招商引资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经合局]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统一招商引资领导体制。整合现有宁波市国际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和宁波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宁波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对全市招商引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问题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合局)
  (二十三)强化招商引资督查考核。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全市重大项目月度通报机制,逐月对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签约项目落地情况进行排名;建立季度督查机制,每季度对市级相关部门行政审批和要素保障等情况开展问效督查;建立年度考核机制,把项目落地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相关目标管理考核中提高分值权重,进一步强化加快重大项目落地的工作导向,对市级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效率不高、要素保障不力从而拖延项目进度、影响项目落地等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合局、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并抓好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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