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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发改外资[2014]106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4-22
实施时间: 2014-4-22
失效时间: 2019-4-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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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委2004年11月发布的《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04]1453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2日
  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除以下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均实行备案管理。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按照国家有关执行。
  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 对于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备案类境外投资项目,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八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类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后,企业可申请项目备案。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以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 程序及条件
  第九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和有关附件,同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和有关附件,同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属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和有关附件。
  企业在申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时,原则上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申报,具体方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执行(见附件1)。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项目,允许企业不通过备案系统申报,可以纸质文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条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内容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对于项目申请材料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或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如5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备案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备案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备案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文件效力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凭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第十八条 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建设类项目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备案但未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1月发布的《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04]14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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