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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川府发[2018]3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8-22
实施时间: 2018-8-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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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乡村振兴重点突破,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建设农业强省。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围绕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加强财政资金与规划的有效对接。坚持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促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引导各类要素向农业农村集聚。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绩效不佳等问题,优化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下放审批权,赋予县级自主权,激励县级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监管,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坚持统筹协调。各方协作,上下联动,科学划分农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即预算内投资,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全省各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底,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到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四)整合归并涉农资金专项。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归并,做到应整尽整;对不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或已经完成既定目标的涉农资金,予以取消或调整。严格控制新设立涉农专项资金。中央涉农资金管理体系中,专项转移支付以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等大专项为主体,基建投资以重大水利工程、水生态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重大水利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森林资源培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村民生工程等大专项为主体。省级涉农资金管理体系中,专项转移支付以现代农业发展、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农业生产救灾、林业改革发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水利发展、幸福美丽新村建设、财政专项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大专项为主体,基建投资以重大水利工程、水文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产业发展、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农村民生工程等大专项为主体。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等[机构改革完成后,责任单位相应调整变更,下同]。完成时限: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五)合理设定任务清单。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县级不同的整合权限。除中央明确的约束性任务外,省级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改革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脱贫攻坚、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原则上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充分赋予县级自主权,允许县级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任务清单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两大类,分别由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评估,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为最终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奠定实践基础。(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等。完成时限: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六)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涉农资金,同步明确任务清单,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编报年度绩效目标,不断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指标体系。加快涉农资金下达进度,提高提前下达比例。以大专项为单位,实现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集中同步下达。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资金和任务清单,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细化分解,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并分别报省财政、发展改革和有关部门备案。组织完成约束性任务,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加快推进涉农项目建设。对于中央补助涉农资金,省直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备案。(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限: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七)建立与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全省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任务完成计划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核,健全激励奖补机制。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以及资金分配机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限: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八)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突出产业振兴,认真编制专项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政府投资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乡村振兴规划,以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起持续推进)
  (九)搭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发挥县级主体作用,立足本地实际和乡村振兴规划,因地制宜搭建预算编制、优势产业、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等统筹整合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把投向相近、目标相似、来源不同的各项涉农资金进行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连片整体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加大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协调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沟通资金流向,统一建设标准,完善支持方式,加强指导服务,为县级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创造有利条件。县级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逐步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起持续推进)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十一)转变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深入推进财政补助改为股份、基金、购买服务、农业担保、贴息分险“五补五改”,促进财政资金由“直接投”向“间接引”转变。(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二)加快涉农资金项目库建设。依据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特别是县级要加强涉农项目储备,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对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财政、发展改革和行业部门间,上下级间,年度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优化涉农资金拨付和报账流程,加快涉农资金拨付进度,确保项目及早发挥效益。(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三)完善财政支农项目建管机制。巩固提升农民群众主体地位,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引导调动农民群众参与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监督、管护的积极性。深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试点,大力推广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四)加强涉农资金监督管理。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制度衔接,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强化涉农资金监管,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逐步推广精准扶贫智能代理记账。县级要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健全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县涉农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对涉农资金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起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级主要负责整合归并专项,下放管理权限,加强政策指导。市级主要负责下放管理权限,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督促指导。县级作为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定年度统筹整合方案,加快组织实施,管好用好涉农资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大协调力度,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加强部门协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行业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基本建成并持续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十六)鼓励探索创新。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预算编制环节合理设置本级涉农资金大专项,探索实施任务清单差别化管理。(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宣传总结。加大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力度,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要深入调研,认真总结推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处理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发展改革和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起持续推进)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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