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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7]11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1-17
实施时间: 2017-11-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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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物流业制度性成本
  (一)优化道路运输通行和停靠管理。做好货运车辆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准备工作,实现由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途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精简大件运输审批要件,将四级审批压缩为三级审批,在全省推广使用电子印章。开辟超限运输审批“绿色通道”,将审批时限压缩到5个工作日之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合理确定并及时发布限制和禁止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完善大型物流中心、公用型城市配送中心和分拨中心等配送基础设施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科学规划和设置货运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优化城市配送运输通道网络。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对从事生活和医药必需品配送的企业、鲜活农产品和冷链产品配送的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的企业、开展共同(集中)配送的企业、经营信誉AAA级的企业,优先考虑按规定给予通行便利。明确城市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和分类停车的相关要求,科学施划城市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港湾。(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由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测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结果单独实施处罚记分。从治理工作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严格执行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罚标准。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等措施。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完善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负责)
  公路货运罚款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落实罚缴分离。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计分与处理,建立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共享及制约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积极推进年审结果签注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探索实行车辆道路运输证异地年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全面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取消二级维护记录卡和签章备案制度,由业户根据车辆使用情况自主确定合理的维护周期。做好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合并的执行准备工作,力争在2017年年内实现年检和年审的依法合并。全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网上审核、远程核发。允许普通货运车辆在所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均可办理异地检验,并无需提供任何委托检验手续。(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推进“一照多址”改革措施在快递行业的落实,快递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快递经营的,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快递企业总部在其分公司层级之下设立营业性网点作为分支机构,且该网点处于快递企业总部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可以书面授权其分公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性网点备案登记。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按照国家年内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的统一部署,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1/3。推进通关一体化、检验检疫无纸化、“通报、通检、通放”和“进口直通、出口直放”以及跨部门“三互”合作,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实现一点接入、共享共用、免费申报。及时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通关便利化相关经验做法。(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加强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向社会公开,在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标准框架下,不断优化完善辽宁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服务功能,整合交通运输物流政务类信息资源,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升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推动各物流园区之间实现信息联通兼容。(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落实国家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有关部署,实现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和共享,联合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工程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信息作为信贷业务审查的重要参考,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
  二、减轻税费负担,降低物流业经营性成本
  (八)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改革工作。2017年年内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完成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改造,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折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时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严格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九)调整公路通行收费标准。取消对超限车辆收取多倍惩罚性通行费的收费政策,严格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经批准的总质量超限大件运输车辆,按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调整政策,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卡的货运车辆给予赠送行驶里程的优惠。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调整港口铁路收费标准。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精神,完善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拖轮计费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铁路部门停止收取抑尘费、自备车管理费等8项杂费,并继续按标准提供相应服务;合并换装费等3项杂费,延长货车延期占用费时间标准;取消和下调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相关收费,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确保所收费用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清理地方政府附加收费、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短驳等两端收费。(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省物价局负责)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物流业增效基础
  (十一)大力扶持全省物流枢纽建设。密切跟踪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的编制情况,支持沈阳、大连市成为国家级物流枢纽,支持鞍山、丹东、锦州、营口市成为全国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结合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和完善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支撑保障区域和产业经济发展的综合物流枢纽。(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衔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港口集疏运铁路、公路建设,畅通港站枢纽“微循环”。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投资建设公路、铁路支线等集疏运体系和联通物流枢纽场站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逐步完善全省城乡物流网络节点。鼓励在城区周边的交通枢纽、重点物流园区和产业基地合理布局物流仓储和分拨中心,在城区周边、商贸集聚区、批发市场、居民集中区附近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在城市社区、机关、学校、商务区等末端配送需求集中区大力发展零售终端网点、冷链终端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继续推动快递服务向下延伸,形成打通农村电子商务市场“最后一公里”和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的有效载体。加强物流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对物流项目的规划和用地支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物流项目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禁止随意变更。(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物流项目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物流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用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物流业。各市要研究建立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各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鼓励模式创新和标准应用,提高物流业运营效率
  (十五)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依托部门、行业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物流信息互联共享,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商、快递等企业的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积极支持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推进省级无车承运监测平台建设。发展网约城市“货的”等互联网平台,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减少迂回、空驶运输和物流资源闲置。(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七)开展仓储智能化试点示范。结合国家智能化仓储物流基地示范工作,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及装备,推动仓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支持大型仓储物流企业建立仓储分拨代运营、仓配一体化、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建设智能化立体仓储、集装单元机器人、加工拣选系统,提高仓配中心智能化、柔性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十八)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加强物流标准的配套衔接,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重点在快销品、农产品、药品、电商快递等领域,加快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应用,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并将应用范围逐步从商贸领域向制造业领域延伸。(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邮政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质监局负责)
  (十九)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加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力度,2017年年内完成60%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淘汰,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在用不合格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实现“单排车”变“标准车”。保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延续性,合理确定过渡期和实施步骤,适时启动不合规平板半挂车等车型专项治理工作,分阶段有序推进车型替代和分批退出,保护合法运输主体的正当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推广使用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促进货运车辆标准化、轻量化。(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完善物流业降本增效平台
  (二十)大力发展铁路物流。发挥铁路长距离干线运输优势,进一步提高铁路货运量占全省货运总量的比重,特别是保证电煤、取暖煤、“北粮南运”的铁路运力。着力推进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继续实行贴近市场化的货物运价政策,对钢铁、焦炭和零散货物按实际货重收费,减少企业物流成本。继续加大铁路标准化托盘和小型箱的投放,鼓励企业使用20英尺敞顶箱。探索发展高铁快运物流,支持高铁、快递联动发展,鼓励快递企业在高铁站点附近布局营业网点,建设处理中心及配套设施。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与港口、园区、大型制造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合资合作,按需开行货运列车。继续做好全省2个一级、7个二级和29个三级铁路物流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工作,重点加强进厂、进园、进港铁路专用线建设,鼓励既有专用线共享共用,推动解决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企业自备载运工具的共管共用,完善自备车的新购、过户、查找、咨询等服务,提高企业自备载运工具的运用效率。合理确定相关设备和网络通信成本,大力推进物联网、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信息技术在铁路物流服务中的应用。(沈阳铁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二十一)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积极推进全省多式联运示范工作,重点抓好国家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应用、大连和营口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重点抓好交通运输部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在有条件的铁路货运枢纽试点发展驮背运输。推广兼容海运、铁路、公路等运输方式的接口标准体系,大力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通过共享合作等方式,提高集装箱周转效率。完善铁路货运相关信息系统,以海铁联运、中欧班列为重点,加强多式联运信息交换。(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负责)
  (二十二)推动电商物流多元化协同发展。推广“互联网+电商产业园+物流园”融合发展新模式,推动阿里巴巴、京东商城、亚马逊、苏宁易购、国美在线、唯品会等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完善线下物流网络。加强与中国邮政、顺丰快递、“四通一达”等快递企业的战略合作,加快东北快递(电商)物流产业园等快递物流园区建设,共同推进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冷链社区终端、“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业务。(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十三)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结合智能制造,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推动关键物流技术装备产业化,鼓励物流机器人、自动分拣设备等新型装备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提供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完善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制度,分行业逐步建立物流成本对标体系。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将自营物流与主营业务分离或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重点支持物联网和自动化技术集成、现代物流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平台、服务制造业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和供应链管理技术类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四)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投入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轻资产物流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通过完善供应链信息系统研发,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支持银行依法探索扩大与物流公司的电子化系统合作。(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负责)
  (二十五)推进开展物流领域相关试点工作。顺应物流业创新发展趋势,支持沈阳市建设国家物流中心城市,支持大连市成为国家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促进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沈阳、大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深入落实本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51号)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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