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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投字[2017]25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3-6
实施时间: 2017-5-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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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健全概算管理机制,提高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附件: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自治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级(包括自治区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办法核定调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未安排投资的项目,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三条 概算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项目单位需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
  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
  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内投资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因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二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作为提出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建议的主要参考。情节严重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建设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由主管部门核定调整概算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盟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概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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