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8-15
实施时间: 2018-8-15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0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的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自2018年8月15日撤销。原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停止使用。
  二、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管户将调整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管辖,原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办公场所撤销,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xmtax.gov.cn)查询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管户调整情况。
  四、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办理,其签订的信息化项目等合同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履行。
  五、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加强征 晋地税征发[200 2003/12/1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 浙嘉地税规费[2 2006/5/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5月] 2024/6/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 冀地税函[2004] 2004/9/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做好电力 苏国税发[2005] 2005/2/1
关于2015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5]132号 2015/12/2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 黑地税联发[200 2002/10/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 苏国税发[2003] 2004/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 京地税个[2010] 2010/1/7
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6]123号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