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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8-15
实施时间: 2018-8-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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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正式挂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327号;联系电话:0951-5087581;邮政编码:750001。
  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8月15日正式启用。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及过渡期临时用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继,纳税人尚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327号七楼。
  六、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启用新的税收票证样式和发票监制章。在此之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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