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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工商企[2017]7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7-13
实施时间: 2017-8-13
失效时间: 2022-8-1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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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管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和《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现就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为主线,加快推进“互联网+工商登记”应用,建立程序更加便利、资源更加集约、服务更加高效的企业登记注册新模式,最大限度地利企便民,持续释放商事制度改革红利,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助推全省经济社会更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分为网上登记和无纸全程电子化两个阶段,网上登记是全程电子化的初级阶段。在保留企业登记窗口的同时,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开通适用所有企业类型、涵盖所有登记业务的网上登记系统;建立统一标准的电子营业执照模式、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机制,同步发放电子营业执照。逐步推进集智能辅助、电子签名、痕迹追溯、移动端服务、电子营业执照等为一体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让群众和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三)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坚持从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出发,围绕便捷、高效、利民的改革目标,充分挖掘“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工商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分步推行网上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为申请人提供渠道多样、业务全面、简便易用的企业登记服务;发挥电子营业执照的通用性、便利性和易用性的特点,发放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营业执照,为企业提供便携、权威、安全和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互通互认互用的电子营业执照。
  2.统筹实施。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立足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实际,以现有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简称业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简称公示平台)为基础,以应用系统智能化、智慧化、便利化为目标,重建登记流程,改造业务系统,完善结构功能,统筹推进“多证合一”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等改革,进一步方便办事群众和企业办理工商登记。
  3.便捷高效。围绕减少环节、优化程序、便捷高效的办事需求,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化的优势,通过申请人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外网反馈—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的运行模式,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控制。坚持无介质、不收费的原则,不依附特定的存储介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充分利用电子营业执照便携、权威、安全的特性,发挥其在亮照经营、身份认证等领域的应用,服务企业“一照走天下”。
  4.安全可靠。围绕合法合规、安全可信、稳定可靠的要求,利用合规技术手段,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有序实施;规范企业登记档案的电子化采集、加工、存储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范和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电子营业执照生成、管理、应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有序运行。
  5.分步实施。针对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需要,立足我省实际,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改革思路,首先开通涵盖所有业务的网上登记系统,实现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各个环节互联网办理,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在完善电子签名功能、实现智能辅助审查、开通移动客户端服务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申请人自主选择制度。充分尊重申请人自主选择权利,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仍然保留企业登记窗口,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不收取任何费用的窗口登记或者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实现全程电子化与登记窗口的无缝衔接,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工商登记服务新模式。企业登记后,均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以选择领取纸质营业执照。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经核准的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公示平台公示。
  (二)加快推进企业网上登记。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搭建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开通涉及各种企业类型、涵盖各种登记业务的网上登记窗口,改造升级业务系统,实现互联网和企业登记业务专网的有效衔接,形成线上线下互为补充、窗口和网上相互关联的企业登记新模式。
  1.优化登记流程。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建立网上登记窗口申请+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网上登记窗口反馈+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的运行模式,优化企业登记流程。
  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窗口或实体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时,首先进行用户注册,完善用户管理。
  通过网上登记窗口办理业务的,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用户注册、信息填报、上传申请材料等提交申请。实体登记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内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通过网上登记窗口和短信通知平台两种方式,通知申请人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登记机关按原程序对纸质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核准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外网发送给企业。
  通过企业登记窗口办理业务的,在用户注册后,按原程序办理。
  2.规范用户管理。包括委托代理人、出资人以及实行网上登记前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的股东在内的申请人,在提交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前,各级企业登记机关首先要求申请人通过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企业网上登记窗口进行在线用户注册。自然人注册应当提交真实准确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影像等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提交单位名称、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手机号码等信息。
  3. 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辅助审查。省工商局抓紧推进业务系统与公安部门身份认证系统、国家企业法人库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联网应用。申请人在用户注册后,系统通过公安部门身份认证系统对自然人信息进行自动比对,通过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国家企业法人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信息,实现自动确认。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能够满足上述确认需求的,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也可对接使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确认的,申请人通过系统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主体身份信息材料。
  4.统一文书规范。按照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的要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统一使用工商总局2017年新修订的《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申请人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后,企业登记业务系统按照统一的文书规范自动生成整套登记申请材料。
  5.加快业务系统改造升级。省工商局结合“多证合一”改革,在严格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的同时,按照总局《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完善业务系统信息采集项目。推进网上登记系统与业务系统的实时、准确、无缝衔接,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的申请及时、准确交换到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审核结果及时、准确发送到网上登记系统,推送到公示平台,并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登记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协同监管平台(简称协同监管平台)。
  6.推进网上登记系统的智能化。为便于企业填报信息,对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实行标准化管理。对通过比对确认的身份信息,网上登记系统实现智能化自动填报。
  推进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系统与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自动对应到代理人用户名下,由代理人选择填报登记信息。
  推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规范化填报。按照省级行政区划自动带出,市(州)、县(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依次选择填报,村(路、社区)、房号自行填写的方式填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系统自动形成电子地图,并与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和确认。
  推进企业经营范围规范化填报。企业经营范围首营项目与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相对应,其他经营项目按照标准用语,由申请人进行自主选择;涉及新兴行业的,由省工商局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进行协商,确定新兴行业的标准用语、行业代码,并及时嵌入到业务系统。推进企业经营范围的自动识别系统建设,为实现信息化“双告知”、智能化审核提供便利。企业登记业务系统中的经营范围按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其中,黑色代表已经取得前置审批和不需审批的经营项目,登记人员无需审查;黄色代表后置审批事项,登记人员无需审查;红色代表新兴行业,由登记人员进行重点审查,进一步减少登记审查工作量。
  推进企业自备文书模板化填报。企业网上登记系统按照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的需要,提供标准化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章程(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清算报告等模板,并于登记信息相关联,供申请人自主选择使用。申请人也可在标准模板上进行修改上传,也可以自主上传相关申请材料,修改内容和自主上传材料自动用红色予以标注,并对应到业务系统。
  (三)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管理。电子营业执照是以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载有企业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企业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性和权威性。电子营业执照实行全国统一的展示板式、照面信息,实行统一的数据格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工商总局统一管理。
  1.建立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地方推进、全国通用”和“谁登记、谁发照、谁管理”的原则,加强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应用。在实现企业网上登记的同时,由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向全省企业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2.开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申请后,按照工商总局统一标准,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上传到工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用户管理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信任源点。经工商总局用户管理系统签发后保存到省级电子营业执照库系统,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等同步签发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在公示平台公示,实现企业从申请到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全流程网上办理。
  3.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工作。对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成前已设立登记的企业,在技术条件成熟后,统一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公示。企业办理涉及照面信息的变更登记后,电子营业执照的内容进行同步实时更新;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电子营业执照同步标记注销标识或被吊销标识。
  4.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广泛应用。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托协同监管平台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同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进行主体身份识别,获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互用和业务协同,做到“一个部门发照、所有部门流转”,避免企业反复提交纸质证明文件或网上重复录入信息,真正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公示平台功能,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互联网应用,加大电子营业执照线下打印硬件投入,实现线上、线下主体身份查询、识别、验证、亮照、打印等功能。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金融、网上平台、网络交易等领域的使用,提高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不断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范围、拓展应用场景,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互通互认互用。
  (四)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1.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在实现企业网上登记和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的基础上,省工商局将企业网上登记系统改为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申请的,只需按照用户注册+网上信息填报+上传登记材料+电子签名的方式办理,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推动实现电子签名。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申请的,材料签署人在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或具有不可更改不可抵赖的,通过系统在手机、电脑等设备上签名或对数据电文进行真实意思表达和确认的,均视为有效电子签名。经申请人电子签名的申请材料,视为符合法定形式。
  我省企业登记电子签名采取通过电脑、手机全程电子化系统采集照片+手写签名的方式进行。注册用户上传相关照片及在电脑端或移动端上的手写签名后即视为有效电子签名、符合法定形式。其中,自然人上传实时拍摄的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本人手持身份证正面的照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权签字人实时上传拍摄的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本人手持身份证正面的照片。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有权签字人为:设立(变更)登记及备案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注销登记时,公司为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非公司企业法人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为全体清算人成员,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为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3.开发企业登记app应用程序。充分利用移动客户端应用广泛、方便携带、便于填报、响应快速等特点,开发集网上登记、电子签名、电子营业执照下载、信息公示等为一体的青海省工商登记app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端app进行用户注册、信息填报、上传申请材料、提交投资人电子签名、采集照片,并查看相关受理、核准、发照等信息,下载、打印核准通知书和电子营业执照。app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进行无缝对接,实现信息上传、查验提醒、电子营业执照领取等功能,为申请人在线提交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线智能审查、相关信息在线推送等提供便利。
  4.建立痕迹追溯机制。省工商局在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中建立涵盖所有环节企业登记的痕迹追溯机制,实现对用户注册、提交申请、网上签名、受理审核、发照归档等环节产生的数据、操作过程及操作时间等留痕管理,做到企业登记可追溯、可查询,确保全程电子化各个环节安全可信。登记人员在业务系统中的用户名、登录密码和使用权限是留痕管理的唯一可信信息。
  (五)加强企业电子档案管理。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库文件、照片、电子签名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企业登记窗口、网上登记系统、全程电子化提交并经核准的企业登记申请,按照总局公布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等文件要求,统一生成电子档案,统一归集到企业登记业务系统。
  1.电子档案的保存。省工商局以单机版企业登记业务系统为支撑,加载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逐户形成包含名称、设立、变更、注销等所有登记、备案业务在内的,真实、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的电子档案,永久保存,备份待查。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强与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按规定将企业的电子档案交由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并确保移交给档案部门管理的企业电子档案可视化、可印制化和可储存化。
  2.电子档案的利用。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子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发挥电子档案易于共享的优势,通过设置档案查询机等方式,逐步推行电子档案自助查询服务。对涉及个人和企业隐私、商业秘密及其它敏感信息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涉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3.电子档案的迁移。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需迁移变更登记机关的,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档案打印件。省工商局统一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档案数据,保证可追溯、可查询。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安全可用。
  三、责任分工
  (一)开发全程电子化应用系统。省工商局统一开发开通全区域、全类型、全环节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企业注册处负责提出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开发需求,建立完善全程电子化相关制度。信息中心负责按照业务需求和工商总局统一数据规范和数据标准,加快推进全程电子化的招标、开发和上线运行维护工作,建立电子档案安全存储系统。
  (二)加强智能辅助系统建设。企业注册处负责制定身份比对、手机端app、电子签名等相关应用管理制度及相关业务需求,加强与公安、住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信息中心负责实施app、电子签名应用程序招标、开发、运行维护等工作,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与业务系统、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公安部门身份认证系统等的无缝衔接,做好电子签名系统、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材料的可视化保障,完成身份证识别、电子档案查询机等硬件设备的招标、购买、安装以及维护等工作。
  (三)升级改造业务系统。企业注册处在对经营范围、名称行业特点等进行标准化规范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档案管理等工作的要求,按照工商总局相关规定,提出业务系统修改需求。信息中心根据业务系统修改需求和相关规范,组织完成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等工作。
  (四)健全安全保障体系。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档案等的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加强软、硬件设备维护、管理,确保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app等应用程序安全、稳定运行。
  (五)推进电子档案保存利用。办公室负责加强与省档案局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企业电子档案相关管理、保存、利用等制度,推进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存、有效利用。信息中心负责推进生成企业登记电子档案、保障电子档案的可查询、可复制、可下载、可存储等功能。
  (六)强化全程电子化推广应用。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全程电子化工作要求,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帮助指导申请人准确应用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登记申请。要根据实际需求,尽快安排配备身份证识别机、影像采集机、材料扫描机、叫号机、二维码识别机、自助查询机、营业执照自助打印机、显示器等硬件设备,并做好业务系统与相关设备的网络连接、程序设定等工作,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硬件支撑。
  (七)加强业务培训。企业注册处、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加强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相关知识的全方位培训,督促企业登记人员全面熟练掌握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流程、材料规范、操作规程,为全面落实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奠定坚实的能力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是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围绕改革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推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在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强力支持。
  (二)加强沟通协调。省工商局各相关处室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倒排时间,强化措施,确保我省改革任务按规定时间全面实施。办公室、财装处、企业注册处、信息中心要按照处室职责和责任分工,加大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部门在政府采购、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以及政策、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支持,推动建立各部门参与、分工合作、互通互认、共享共用的联动机制,确保改革各项举措的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三)加强信用惩戒。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对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限制相关人员办理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或网上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部门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要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依被侵权人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冒用的事实,对相关登记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保障服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建立企业用户咨询解答机制,通过开通咨询电话、开设咨询窗口、解答网上咨询等方式,鼓励和帮助企业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要统一服务口径,及时准确解答电话、网上、移动平台上的咨询,积极回应企业使用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中遇到的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舆情引导,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入手,广泛宣传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推动形成社会共识,扩大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的社会应用。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2日。
  青海省工商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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