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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整合的涉企登记备案事项清单》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工商发[2018]12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7-9
实施时间: 2018-7-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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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7号)精神,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省编办、省工商局共同对我省2017年已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54项涉企登记备案事项提出了调整意见,形成了新的《陕西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整合的涉企登记备案事项清单》(见附件1),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对照《意见》统一公布的24证,结合我省实际,此次我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涉企登记备案事项新增6个列入《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的涉企证照事项,取消6个涉企证照事项(见附件2),修改备案事项名称13项,调整后我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整合事项仍为54项。
  二、完善工作流程。“多证合一”改革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工作模式。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备案信息的采集和推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通过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接收或认领相关信息。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表登记”,提交“一套材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窗受理”,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将信息共享至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请人不再另行办理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的相关涉企登记备案证照。
  三、规范信息采集项目。申请人申请相关备案事项时,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整准确地录入企业登记数据的同时,要对照“多证合一”工商部门共享信息表(见附件3)、“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见附件4),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现有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借助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对于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以及申请人填报不完整或有误的共享信息,相关部门认领后,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及营业执照发放。
  四、推进信息共享应用。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申请将企业信息推送至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各相关部门要通过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接收认领企业相关信息。尚未和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接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多证合一”改革信息互联共享工作原则以及具体措施办法,尽快实现与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打通数据传输壁垒,在省级层面实现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实现共享共用。
  五、规范经营范围表述。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多证合一”登记方式同步备案的证照整合事项。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多证合一”涉及证照事项分类及业务操作流程核定涉及备案事项经营范围(见附件5)。要引导申请人按照《意见》明确的规范表述填报经营范围和《“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信息填报完整方可同步完成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或登记,建立起从经营范围到证照事项、信息采集、部门共享间的对应关系。对于涉及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备案事项、共享信息没有填报或填报不完整的,不适用“多证合一”业务流程、不公示涉企证照整合目录,但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营业执照发放。
  六、推进“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应用。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内要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被整合证照事项额外证明材料,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服务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七、做好涉企证照事项信息公示工作。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整合证照事项目录,对于申请人在设立、变更登记阶段未能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同步备案的事项,企业后续通过相关部门另行办理备案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信息通过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在接收到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后进行证照事项的公示。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强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指导本部门、本系统通过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认领企业相关信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各相关部门要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要及时、准确反馈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各部门要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断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及信用约束机制,引导企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做好改革衔接过渡。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事项登记、备案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以及换领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将登记、备案事项通过省政务服务共享交换平台反馈至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将整合证照事项目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上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解答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多证合一”改革涉及部门要加强日常联系和沟通,及时研究协商解决“多证合一”改革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省工商局要在核准登记后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推送至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省发改委要定期对各部门接收、认领、反馈信息情况进行通报,尽快推进省、市、县三级部门、部门垂管系统与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1个工作日内将省工商局推送的“多证合一”相关信息定向推送至证照事项所属的省级相关部门,具备条件的可直接推送至各市、县级相关部门。省级部门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并根据职责,积极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全力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各项工作。
  附件:1.陕西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整合的涉企登记备案事项清单;
  2.陕西省不再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企登记备案事项清单;
  3.“多证合一”工商部门共享信息表;
  4.“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5.“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及业务操作流程。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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