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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务处理问题
发文文号: 财税[1998]5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8-3-19
实施时间: 1998-3-19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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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通知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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