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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信用评估、信用咨询服务类企业的登记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8-13
实施时间: 2014-8-1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8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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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工商局,滇中产业新区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积极落实总局“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针对当前此类企业申请注册的诉求,本着依法规范和支持企业准入相结合原则,经研究,就该类企业的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名称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业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该类企业的名称统一核为“行政区划+字号(商号)信用信息服务+组织形式”。
  二、经营范围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不同的管理要求(个人征信业务需要审批后再登记,企业征信业务实行登记后备案管理),经营范围须严管依法核准。
  如企业获得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的许可,经营范围应根据监管部门许可的内容核定。
  如无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的许可。经营范围核定为“依法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对信息使用者提供”。
  国家工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的答复》,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准类似“企业评价”等具有评比性质的经营范围,该类企业经营范围一律不核定“评估或评价”等内容。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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