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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经营场所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3-12
实施时间: 2014-3-1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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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现将市场主体增设经营场所实行备案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严格执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从严审查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实行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该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增设的经营场所和市场主体在同一县域内方可办理备案。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经营场所的,由增设经营场所地工商所(分局)办理。
  二、备案提交材料
  (一)市场主体增设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二)增设的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材料(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备案操作流程
  (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受理材料并审查符合备案条件后,由经办人员签署备案意见并发放《增设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在该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数据“分支机构”栏中,加载“经营场所地址”信息。
  (三)备案提交材料归档,一并存入该市场主体档案。
  (附件1市场主体增设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和附件2增设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请各地到红盾内网业务专区,企业注册处资料下载栏下载。)
  附件:1.市场主体增设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增设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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