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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9-21
实施时间: 2015-9-2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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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滇中产业新区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9月29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将原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时间节点,统筹安排新旧登记业务衔接
  从2015年9月29日起,企业登记业务信息系统将切换到“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不再支持办理改革之前受理的登记业务。各地要统筹考虑改革前后的业务对接,在做好宣传引导的基础上,适时停止窗口受理,提前办结相关业务,确保改革之日全面启用新版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材料规范、全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受理提交旧版文书材料的企业登记申请。
  二、规范业务流程,保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顺畅运行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工商登记窗口提交“一套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规范和优化登记流程,保证“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顺畅运行。
  (一)新设登记。新设立企业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变更登记。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新设登记模式赋码,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登记系统已嵌入企业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人员要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比对,并告知企业办事人员确认;没有嵌入企业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由登记人员录入后,告知企业办事人员确认。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的,企业向质监部门找回原代码,再进行录入和比对确认。
  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地税国税合办、地税国税分办、地税国税单办三种情况)的,由企业出具未办证件承诺书(登记系统生成)。
  (三)注销登记。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四)换发执照。在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初期,除企业登记机关名称变更、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换照、营业执照遗失补发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暂不受理单一的营业执照换发业务。全省统一换发时间省局另行安排通知。换发营业执照统一代码赋码和证照处置参照变更登记业务办理。
  (五)过渡期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过渡期两年,到2017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六)税务管理信息采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税务管理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登记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变更登记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没有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应当采集补录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税务管理信息。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税务管理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不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监事人员出任财务负责人的,登记系统自动提示,登记人员告知企业重新填报财务负责人信息。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的出资时间,只需填报采集股东(发起人)最后认缴出资的时间。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找准位、干到位、不越位,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优化窗口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窗口建设,优化窗口服务,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提供详细办事指南,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加强与质监、税务部门的沟通协作,防止推诿扯皮,避免企业“多头跑”、“往返跑”。
  (三)加大宣传引导。要运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领域和环节都能够畅通无阻使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督促检查计划,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组织领导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各地在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企业注册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和信息中心。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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