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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工商发[2018]5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8-7
实施时间: 2018-8-7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6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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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测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第九次省工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强化对网络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指导,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建立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测的工作制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测,是指根据职能职责规定,承担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测的单位,按照制定的监测方案,运用统一的平台、依托上级专用平台以及外购专业公司服务等形式,依法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发布的主体现状、资格公示、规则协议、广告宣传、商标使用、促销活动、禁止不正当竞争义务履行情况等信息以查看、比对、专项搜索等手段,提取和收集相关的数据,形成监测报告并分类处理监测结果。
  第三条按照职能职责分工,承担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监测,遵循信息合法、安全的原则,做好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测任务的落实。
  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做好下发任务的后续处置。
  第四条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中需要监测的事项;
  (二)日常监管中需要监测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监测的事项。
  第五条开展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测,可以采用自行监测、联合监测、委托监测等形式。
  自行监测是指根据“三定方案”中职能职责分工,按照线上线下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由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监测方案。
  联合监测是指对重大或疑难的监测任务由主办单位和相关部门会商并制定监测方案,分工协同实施监测。
  委托监测是指通过服务外购等形式,由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专业公司提出监测需求,获取初步信息,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置。
  第六条监测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拟定和确定监测方案;
  (二)做好人员、经费等前期保障;
  (三)具体实施监测方案;
  (四)监测结果处置;
  (五)汇总监测结果处置情况;
  (六)监测结果应用;
  (七)监测资料建档保存。
  第七条监测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监测时间段;
  (二)确定监测对象及标的数量;
  (三)确定监测具体内容;
  (四)确定监测方式方法;
  (五)确定实施监测的工作人员;
  (六)确定监测结果处置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监测结果处理的主要方式:
  (一)将初步监测的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核查;
  (二)对核实认定的需本级处理的涉嫌轻微违规行为,以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三)对核实认定的需本级处理的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线索,转办案机构统一流程,进行处理;
  (四)对核实认定的涉及跨省、市工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的线索,监测结果处置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移送工作;对需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的线索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第九条监测结果的运用包括以下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中典型违法案件;专项行动、日常监管中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发布消费警示,督促网络市场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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