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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7-20
实施时间: 2018-7-2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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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广东省工商局将于2018年7月20日起在佛山、韶关、东莞、河源、惠州、中山、肇庆、江门等八个地市和省工商局直属局试点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适用范围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的一项便利化服务。
  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分支机构)。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注意事项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自愿申报、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时,发现企业名称存在违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粤工商规字[2018]4号)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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