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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8-15
实施时间: 2018-8-1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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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稽查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稽查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名称开展工作。
  二、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稽查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稽查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三、涉及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稽查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稽查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稽查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稽查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邮政编码:01002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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