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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7-31
实施时间: 2018-7-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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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8年6月6日印发,并于6月16日起实施。为落实《实施意见》“取消科研项目资金委托银行监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或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的规定,做好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工作,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科研项目资金的范围
  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可按规定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或其指定结算户。其中“市级科研项目资金”的范围如下: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的,安排用于支持科研项目(不含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孔雀计划创新创业资助项目资金(详见附件)。
  (二)各部门专项资金中用于科研活动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经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认定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实施意见》生效后的资金拨付方式
  2018年6月16日后安排的市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至基本户(或指定结算户)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支付: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申请,将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或指定结算户)。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材料以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预算单位的,仍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将指标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并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或收到任务书)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申请将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至本单位的基本户(或指定结算户)。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管理系统录入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及提请市财政部门审批时应具备以下要素:
  1.在“资金用途”栏中标注该款项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并列明资金发文文号;
  2.提供项目计划通知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3.提供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已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处理
  2018年6月16日之前安排且项目未完成的科研项目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是否按照《实施意见》转入基本户(或指定结算户)管理。转入基本户(或指定结算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预算单位的,2018年1月1日后安排且项目尚未完成的科研项目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基本户(或指定结算户)。项目承担单位应将资金划转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2017年及以前年度安排且项目尚未完成的科研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核实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结转情况与指标结转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可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基本户。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非预算单位,且项目尚未完成、资金在银行监管账户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科研项目资金取消监管的清单(清单中应列明项目名称、下达资金文号、下达资金金额、已使用情况、拟取消监管金额等),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取消该部分科研项目资金的监管,并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2018年6月16日之前安排且项目已完成的科研项目资金按原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通知。
  四、主体责任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拨付至基本户(或指定结算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拨付至“指定结算户”的,仅能指定一个结算户接收所有市级财政资金,且一旦指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属预算管理单位的,应通过现有账户收款,不得因此新增账户。
  五、其他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请相关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文件的制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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