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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关于开展2018年度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8]1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海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7-31
实施时间: 2018-7-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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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核部门每两年对所有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各外资研发中心应主动申报复审。外资研发中心未按时复审或未能通过复审的,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现就做好2018年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审时间
  复审申请时间为2018年9月1日-10日。
  二、复审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之前深圳市具备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附后)。
  三、复审申请方式及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
  1.申请方式: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home),在市经贸信息委依据“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引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第八条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具备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2.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海关
  2018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
1.深圳市具备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docx    
2.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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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 深经贸信息规字 201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