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8-15
实施时间: 2018-8-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的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110001,联系电话分别为024-23291060和024-23291027。
  二、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并承担上级机关划转的其他税费征收职责等。对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缴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分别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明确。即,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5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
  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110001,联系电话分别为024-23291060和024-23291027。
  三、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二是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业务如何衔接?
  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主要体现:第一分局设立后,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设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机构撤销,第一分局负责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的职责和相关工作。主要体现: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缴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济南市各县区税务机构改革 2018/7/20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8/6/15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18/8/1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6/15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18/8/1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税务分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9/6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 湘政发[2018]19 2018/7/5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 国家税务总局重 2018/8/15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机构改革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8/8/14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第二税务分局成立的公告 2018/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