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8-13
实施时间: 2018-8-13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5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撤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2018年8月25日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正式关闭,赋权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和高新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管职能。为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平稳划转,最大限度降低给纳税人办税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停止办理涉税业务时间
  (一)2018年8月17日17:00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停止受理纳税人的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已经受理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由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继续完成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的,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在2018年8月28日前办理完毕。
  (二)2018年8月17日17:00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停止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和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开具业务。对于已经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纳税人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到商业银行完成税款缴纳。
  (三)2018年8月24日17:00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停止办理各项税款缴库业务。
  二、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已征收税款的退税业务划转安排
  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撤销后,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已征收的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由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承接。
  已在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高新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税场所
  2018年8月27日起,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高新区税务局部分办税服务厅开设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窗口,专门受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纳税人可以在以下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高新区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税场所一览表

序号

单位

办税服务厅名称

办税服务厅

地址

办公时间

服务电话

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福州路办税服务厅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52

900-1200

1330-1700

85769549

66994387

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山东路北办税服务厅

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

900-1200

1330-1700

85661250

3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永平路办税服务厅

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23

900-1200

1330-1700

84655884

4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

北京路办税服务厅

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68号华信大厦一楼

900-1200

1330-1700

86769992

86768953

5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区税务局

智力岛路办税服务厅

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E

900-1200

1330-1700

66966630

  四、注意事项
  (一)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和车辆购置税申报(特殊业务)已经纳入同城办税业务范围,纳税人可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合理选择有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业务。
  (二)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4日,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仅可办理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在此期间,纳税人如需采用除POS机刷卡外其他缴税方式缴税,可以选择到崂山区、城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妥善安排涉税事项办理时间。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划转工作中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业务办理衔接、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还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将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契税征管职 沪财税[2011]31 2011/4/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农税[2010] 2010/3/2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 2013/5/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 皖政办[2011]14 2011/3/1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 市政办发[2013] 2013/3/2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农税[2010] 2010/3/23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皖地税函[2011] 2011/11/1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