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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综[2018]3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8-7-24
实施时间: 2018-7-24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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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现将《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4日
  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彩票监管水平,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财政部负责彩票业务监督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应当组织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条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开展下列工作时,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需要,可以听取专家的意见:
  (一) 研究制定或修订彩票监管制度和政策;
  (二) 研究审核彩票发行机构变更彩票品种和游戏的申请;
  (三) 研究分析彩票发行销售和彩票市场运行形势;
  (四) 研究彩票市场监督相关事项;
  (五) 其他需要咨询专家意见的工作。
  第四条  专家人选由彩票发行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推荐。
  专家推荐人选可以来自研究咨询机构和高等院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其他与彩票业务相关的单位等。推荐单位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五条  专家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从事或参与彩票、经济、财政、社会、心理、数学、传媒、信息技术等方面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熟悉彩票业务及有关理论、实务、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承担参与彩票咨询和评审工作;
  (四) 愿意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根据专家推荐人选情况进行遴选后确定入选专家。入选专家应当向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提交《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承诺书》(附后)。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收到承诺书后,向入选专家发送邀请函,组建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总数一般为35人,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应当按程序组织遴选下一届专家。
  根据工作需要或专家实际情况,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可在任期内调整专家。
  第八条  任期内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彩票咨询或者评审工作中充分、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
  (二) 参与咨询或者评审活动时,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 参与咨询或者评审活动时,获得相应的咨询或者评审劳务报酬;
  (四) 有权向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递交书面报告,不再担任专家。
  (五)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任期内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按时应邀参加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组织开展的彩票监管咨询或者评审工作;
  (二) 勤勉尽责,为彩票监管咨询或者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负责的意见或建议;
  (三)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使用和披露在咨询或者评审过程中获悉的项目资料、技术数据、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及评审情况和政策制度研究信息等;
  (四) 与被咨询或者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主动回避;
  (五) 开展彩票业务研究,积极对彩票监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 根据彩票监管工作需要,积极宣传解释国家彩票监管制度和政策。
  (七) 依法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工作,可以采取召开专家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组织专家对彩票发行机构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进行评审,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咨询或者评审的专家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全面细致地审阅相关材料,客观公正地出具咨询或者评审意见。咨询或者评审意见须经专家本人签字。
  第十二条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每次开展的咨询或者评审工作情况支付咨询或者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应加强与专家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专家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任期内,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应当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 无正当理由,任期内不参加彩票监管咨询或者评审工作,或者不履行专家义务的;
  (二) 应主动提出回避但未提出或未回避的,或者相互串通、打招呼,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项目单位商业秘密的,或者擅自对外披露咨询或者评审信息的;
  (四) 利用专家身份或履行职责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的;
  (五) 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彩票监管秩序的行为的;
  (六) 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专家若被除名,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应书面告知本人,并抄送其推荐单位。专家被除名后,不得再次被推荐为专家人选。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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