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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济南市各县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7-20
实施时间: 2018-7-2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8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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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济南市各县区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新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济南市各县区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办公地址见附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一:济南市各县区税务局办公地址.docx    
附件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济南市各县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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