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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企业管理经营范围登记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办[2018]85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4-12
实施时间: 2018-4-1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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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企业管理经营范围登记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2日
  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企业管理经营范围登记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争取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福州片区”)内全面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打造更加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8]17号)文件和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内容
  1.推行经营范围便利化申请。在福州片区试点经营范围记载方式改革。申请人通过窗口及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可自主选择不在营业执照照面信息上体现企业具体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统一表述为“企业具体经营范围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查询(网址:http://wsgs.fjaic.gov.cn/creditpub),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后续涉及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事项的,无需再换发营业执照,从而提高申请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2.推行经营范围自动化核准。结合企业经营范围记载方式和全程电子化改革,提升智能化登记水平,在试点地区探索开展经营范围核准自动化,申请人可以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在办理涉及经营范围的工商登记事项时,对于不涉及工商登记前、后置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实现由申请人依据《经营范围参考目录》自主勾选,登记机关予以自动核准,并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
  3.实现“双告知”精确化推送。构建工商(市场监管)内部业务系统中经营范围表述与审批部门的对应关系,实现“双告知”的系统自动精确推送。对于市场主体选定的经营范围在工商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审批部门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推送给对应同级审批部门,同时将数据推送给对应的省级部门;对许可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由相关审批部门及时查询、接收及反馈,并根据职责做好相应后续监管工作。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此次改革切实转变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信用福建”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保障措施
  1.加强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各审批部门现有业务平台与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部门协同监管主平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交换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2.加大宣传解读。自贸区管委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改革的内容、做法以及对给企业带来的利好,要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关切问题,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后的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和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为不了解改革内容而增加办事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3.协同推进改革。各相关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此次自贸区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实行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的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营业执照上未体现的经营范围,应用部门直接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查询,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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