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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2018年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七项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8]227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6-29
实施时间: 2018-6-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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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2018年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七项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福州市2018年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七项措施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要求,我市在落实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水成本。在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由原来按用户非高峰期平均月用水量确定用水定额标准的做法,改为按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行业用水定额》确定用户用水定额标准,保证企业正常用水量,从而达到节水降本的目的。取消向企业用户收取的消防旁通管维护费等收费项目。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自来水公司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继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特定企业在特定时期内执行丰、弃水期电价政策。在贯彻落实我省降低企业用电费用各项政策的基础上,组织我市工业用电大户直接参加电力市场交易,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电力价格协商,确保用电大户全年直接交易电量占大工业用电量的40%,降低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国网福州供电公司
  三、降低企业用气费用。加强城市燃气公司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城市燃气公司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前提,积极协调福州华润燃气公司进一步规范对工业用户实行的“阶梯气价”、对煤改气工业用户实行优惠等措施:对月用气量在5万方(含5万方)以下部分销售价格执行基准价,月用气量在5—50万方(含50万方)部分销售价格优惠0.05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50—100万方(含100万方)部分销售价格优惠0.13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100—150万方(含150万方)部分销售价格优惠0.23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150万方以上部分销售价格优惠0.35元/立方米,同时对于用气量较大的10家大工业用户,在阶梯气价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气价优惠;对煤改气工业用户,针对煤改气过程中涉及的燃气设施改造相关的工程费用给予八折优惠,同时在配气价格上再给予八折优惠;取消针对非居民用户收取的报停费、过户费、智能IC卡补卡制作工本费、查漏费、欠费停气拆表费和欠费停气复装费等服务收费项目。鼓励城市燃气公司多渠道采购天然气,通过竞争合理调度降低气源价格。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信委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推动在榕法人银行机构和省级分支机构针对企业需求,推广“无间贷”“连续贷”产品,推动“小贷险”试点工作。继续推动转贷业务开展,引入专业转贷服务管理人,为企业提供低息有偿服务和持续资金供给,节省成本。加大对企业的增信支持力度,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增信功能,加大对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担保力度。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到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探索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缴存新方式,在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同银行合作推出年度投标保证金信用贷款服务,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的企业采用信用抵押的方式从银行获得年度投标保证金贷款,全年投标无需占用自有资金,只需支付贷款利息,通过施行年度投标保证金信用贷款服务,为每家企业每年节省数十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支出,减少自有资金占用,减轻资金压力,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金融办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按照国务院、省统一部署,延长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为0.5%,个人缴费部分为0.5%。深入开展“援企护航”行动,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即对行业风险类别在二类以上的用人单位(含二类)及新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在调整费率的基础上再统一阶段性下浮20%,下浮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8月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予以适当调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继续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等清单分别在市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常态化公示,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推进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直相关部门
  七、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竞争市场价格秩序,为企业发展创建良好环境。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围绕“反垄断、反欺诈、反暴利”,强化价格监督检查执法,优化价格环境,建立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市场规则,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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