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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苏州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7]316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7-10-27
实施时间: 2017-10-27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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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22号)文件精神,现公布我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清单(共20项,见附件),请各地和有关部门10月底前将清单中事项进行整合,实行“二十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要求如下:
  一、梳理证照事项,加大整合力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在全面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公章备案“多证合一”的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以及省政府文件中的的14个涉企证照事项合并取消,实行“二十证合一、一照一码”,11月1日后,上述被整合审批、备案事项及相关证号均不再保留。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知晓“多证合一”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信息。对暂未纳入清单的事项,要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扩大“多证合一”改革的覆盖范围。对于目前尚不具备整合条件的其他涉企证照事项,特别是审批频次较高、办理周期较长、企业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要进一步精简审批要件,简化办事环节和流程。对于市场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以及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达到原设定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要实行准入清单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二、完善系统建设,加强主动监管
  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公开涉企证照信息和办事程序,实行“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份档案、信息共享、核发一照”的工作模式,一次性采集、录入数据,实时推送各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升级本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无缝对接。对于基础信息无法满足相关部门管理需要以及部门有个性化信息采集需求的,由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进行采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注册登记部门要优化力量配置,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工作。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必要时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窗口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要进一步完善各部门的咨询服务内容,统一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实现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多证合一”登记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实行“多证合一”改革后,市场主体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唯一身份证明,凭该营业执照即可在政府机关、金融、保险等机构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事项。要积极推广应用,使企业能够凭借“一照一码”走天下。
  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发照部门,及时登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认领”相关信息并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改革落地
  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摆在重要位置,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分工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统筹协调。要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多证合一”改革政策宣传、法律法规解读,积极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督查考核,将“多证合一”改革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联合督导,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确保“多证合一”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苏州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清单(共20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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