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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藏政办发[2018]61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7-16
实施时间: 2018-7-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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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破解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全区第二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处理好“十三对关系”为根本方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和扶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和严格的考核奖惩,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推动全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目标任务。到2020年,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使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全面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显著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提供税收、就业岗位年均增长15%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户数比2015年增长50%以上;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增长质量明显改善;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即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一年贷款增量、新增贷款户数不低于上一年新增户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额比“十二五”末有较大幅度增长;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队伍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
  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3.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严格督查问责,确保改革任务落地生效。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把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能减则减,能合则合,照后减证,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等注册便利化改革,推行“一张表格、一套材料、一个窗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实现市场准入、退出的良性循环,方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立发展。实施“多证合一+银章联办”新模式,实行营业执照、刻章、银行《开户许可证》联合办理,缩短企业开办时间,零成本注册,公布申报审批事项的办结程序和办结时间,真正实现“只进一扇门、一次办到底”。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完善一站式审批综合服务机制,打造高效政务环境。加快推进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广泛集聚各类社会服务资源,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优化创业创新服务环境,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4.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建立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协调机制,主动加强同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鼓励支持,靠前服务,切实做到“敢亲”“真清”,及时为非公有制企业排忧解难,全力打造“亲商、爱商、重商、富商”的发展理念,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5.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合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给予市场稳定预期。落实减轻企业负担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全区减轻企业负担督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和反馈机制,新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出台后要给企业留足消化和申报准备时间。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废除现存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
  6.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证的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围绕我区特色优势资源,支持各类产业功能区和园区建设,吸引非公有制企业向功能区和园区集聚。
  三、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7.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坚持“能免则免,应放尽放”的原则。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中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依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除《西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依法平等开放投资领域,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消除进入壁垒,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行核准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作为核准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8.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地(市)、各部门根据项目本身的收益水平、本级政府的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探索推进PPP模式,并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不断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
  9.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和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城市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支持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战略规划、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对符合发展战略、具备可持续发展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1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1.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探索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机制,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改革监管执法体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职能和机构整合的改革方案,整合监管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多头监管、重复监管问题。推动市场监管权限下放、重心下移,以提升城市网格化管理服务水平为抓手,整合基层现有管理资源,充实网格管理内容,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就近管理、便民服务作用。推进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12.给予非公有制企业同等用地政策。将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用地政策。对属重点项目、纳税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地规模、新增用地指标上给予政策倾斜、重点给予用地保障。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对列入我区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不含房地产业),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在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综合整治和地质环境治理等领域,给予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适应产业发展周期和企业发展需求,允许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方式和出让年限。非公工业项目因生产需要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或建成后无实际生产、利用率低确需进行产权分割盘活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关于工业项目分割转让确权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五、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13.完善融资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统借统还平台贷款、政策性贷款产品、小额贷款等债权融资服务体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等股权融资体系,中小企业融资培训、融资咨询、上市辅导等综合金融服务体系以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融资担保、信用评级等融资中介服务体系。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增加信用贷款额度,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额度占比每年不得低于3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依托“互联网+”延伸服务触角,实现对资本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快速精确匹配,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各发展阶段不同层次和特点的投融资需求。
  14. 设立招商引资扶持资金。按照《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规定,设立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5亿元,进一步提升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强化目标管理,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
  15.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参与地方金融组织和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16.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上市。依托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促进“双创”各类平台发展,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17.研究设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研究设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支持各地(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创新。
  六、建设技术服务平台
  18.建设非公有制经济大数据库。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全区非公有制企业新产品新技术信息收集平台和目录库,全面摸清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数据,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新主体、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等数据,建设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数据库。对非公有制龙头企业、行业领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进行划分,明确企业在产业链的节点位置,在招商引资、要素供给等方面实施差异化政策,实现对企业的精准服务。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功能,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应用,将名录打造成为自治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数据平台和服务平台。
  19.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物流综合实训基地等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完善高校院所校地合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就地产业化。
  20.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深化自治区电子商务工程,支持工业、商贸流通等非公有制企业依托自治区“爱西藏”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西藏特色优势产品和文化旅游电子商务。鼓励建立电商平台,引导更多企业进入线上网络交易平台规范经营。培育网络经营新业态,推进移动化、互联网化经营,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电商。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七、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21.支持企业创造知识产权。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以外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
  22. 设立吸纳就业奖励资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农牧区贫困人口、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和正常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不超过1次的吸纳就业奖励资金,其中吸纳就业人数在3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且吸纳人员达到从业总人数30%以上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吸纳人员达到从业人数40%以上的,给予30000元奖励资金;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吸纳人数达到从业人数50%以上的,给予50000元奖励资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达到上一级奖励标准的,在扣减原奖励资金后,兑现剩余奖励资金。对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非公有制企业对其招收的重点人群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规定落实见习补贴。
  23.加快推进品牌建设。培育壮大我区品牌,建设特色农牧业和水资源、新能源、藏医药、旅游商贸、健康绿色环保、民族手工艺、旅游城市品牌等培育库;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名优品牌和产品,在国内外进行宣传推广活动。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商标所有者,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加强对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查处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八、发挥信用激励作用
  24.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该补偿的依法予以补偿。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25.强化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我区征信服务平台、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健全全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与全国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推进诚信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应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托全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红黑名单”统一管理和联合惩戒业务协同,并在媒体公示。对守信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探索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市场进入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九、合理降低税费负担
  26.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规范优化征管服务。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结合政府定价目录修订,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青藏铁路站点物流,降低物流成本,降低工业用地价格,降低投资门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持续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27.落实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政策落实相关信息的沟通,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到实处。
  28.降低用地集约项目土地费用。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非公工业项目,其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完善企业自建自持办公用房的供地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非公有制项目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格整体下调25%。
  29.推动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30.保护和培育企业家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领导,积极培育优秀企业家。积极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优秀的非公有制企业家在工商联、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或兼任领导职务。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1.实施人才引进培养升级政策。完善高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推动高校开设跨学校、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课程,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加大校企人才联合培养力度,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畅通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绿色通道。以各地(市)为主体,联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职业院校,设立行业性人才培养实训基地。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按需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非公有制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党务工作者、法律维权工作者的培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进行年度不少于1000名(缴纳失业保险)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对经认定的行业紧缺专业技术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企业用工需求,采取“企业+贫困人口”、“企业+贫困人口+培训机构”等订单式、定向式的培训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后,由企业委托或联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由培训机构凭培训方案,与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签订的培训协议、人员花名册等资料,统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
  32.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社会组织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适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评价标准体系。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中逐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具备权限的评审机构申报职称。非公有制企业中的高管、技术人才等,在子女教育、落户、社保补贴上给予政策支持,让企业能够留住人才。
  33.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区位优势开展国际业务,组织参加各类展销洽谈考察学习活动,并为其在招商、出国、出境等方面提供一切便利,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环喜马拉雅经济带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打通南亚大通道建设。
  十一、加强监督和保障工作
  34.健全完善监督考核体系。建立自治区党委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非公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督查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定期督查各项措施推进落实情况。建立跟踪问责台账,对执行不力、推动不力、懒政不作为、庸政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绩效考核,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监督员体系,选任一批有责任心、有担当、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人士担任监督员,采取不同形式及时听取监督员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对恶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非公有制企业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动态掌握各项措施推进落实情况,定期通报。
  35.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工商联(非公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调研、赴内地招商引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培训、对企业的补助、奖励等相关工作。工商联要认真做好资金规划需求、合理编报预算、明确绩效目标,负责对企业的补助、奖励等进行把关,严格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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