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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库[2018]3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5-23
实施时间: 2018-5-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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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3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以前年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省级部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杨凌示范区试点编制合并的本行政区域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工作内容
  (一)省级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省级部门应按照《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陕财办库[2018]14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
  省级部门应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
  (二)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陕财办库[2018]14号)规定,组织本级预算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
  乡镇预算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陕财办库[2018]15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报表附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包括政府财务状况分析、政府运行情况分析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应包括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
  乡镇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全面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相对固定的工作班子,统筹协调编制工作。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各市(区)工作方案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二)清查资产负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确保账实相符,并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有关数据相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政府股权投资,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核算;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对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或取得大学财会类专业专科学历及相应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指导,以保证编制工作质量。
  (四)规范会计核算。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求,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对于政府内部往来、收支等经济业务,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功能,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四、其他事项
  (一)完善系统建设。各级各单位财务报告编制电子数据全部通过省财政统一部署的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上报,各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信息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与省国库支付局(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处)的对接,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各级预算单位的正常使用。
  (二)做好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编制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对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预算单位的编制培训工作,各市(区)培训工作应于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各县(区)培训工作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报送时限要求。省级部门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编制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国库支付局(决算与资金动态监控处)。各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市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本市(区)编制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编制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四)工作联系方式。各级各部门在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与省财政厅(国库处)联系,电话029-68936049;省级部门与省国库支付局(决算与资金动态监控处)联系,电话029-68936229。各级各部门在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与省国库支付局(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处)联系,电话029-87611202 。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编制工作顺利进行。2017年度编报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财务报告组织开展情况,财务报告报送质量等进行考评和通报。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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