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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18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财金[2018]8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7-14
实施时间: 2018-7-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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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金融办,深圳市、厦门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文件精神,全面、准确了解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总体状况、完善和落实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限要求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各省级(含副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8月15日前,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以确保其能够及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等优惠政策。
  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于8月15日前同时向我委和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创投委”)提交年检工作报告。
  二、年检内容
  备案管理部门应重点检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以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否已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具体年检工作备案管理部门可委托协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三、年检程序
  (一)备案管理部门以转发本通知等方式,通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启动申请年度检查工作。
  (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6.《创业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7.《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8.《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9.《创业投资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对上述表格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备案管理部门经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股份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时,涉及商业机密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保守机密。
  我委委托中国创投委负责开展全国创业投资备案年检日常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的更新及统计指标修订等工作,请各备案管理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请各备案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上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
  国家发改委联系人:龙 捷 010-68502371
  范 坤 010-68501838
  中国创投委联系人:刘 威 010-63909873 liuw@
  胡芳日 010-6390987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A座919室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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