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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办[2018]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7-25
实施时间: 2018-7-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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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直各单位,省农发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5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部署,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预决算、财税体制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扶贫资金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财政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财政部部署的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一)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推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涉密部门除外)。公开的财政预决算信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和举借债务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情况等。财政预决算信息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公开的“三公”经费决算包括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等群众关注的内容。(预算处、国库处牵头,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决策和监管信息公开。建立重大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政策,应及时公开。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要对公开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使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法规处负责)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办公室督促协调)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4号)要求,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等信息。按照《黑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2018年)》(黑发改规[2018]300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公开信息内容。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情况监督指导,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考核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信息。(采购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推进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督促、指导产权交易单位依职责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相关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结果等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成交信息等。(资产局、产业发展处、文化处、国际金融处负责)
  (四)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市、县公开本地政府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债务处负责)
  (五)推进网上办事服务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及阶段性成果。公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实现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快捷。优化审批办事服务,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再造,实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公布省财政厅“一次办”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办公室、法规处负责,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围绕财政改革发展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六)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减税降费等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市场主体将政策用好用足。在省财政厅网站公布并实时更新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时公开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各项政策措施等情况,让更多市场主体知晓政策、享受待遇。(综合处、税政处负责)
  (七)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信息公开。围绕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公开我省预算管理、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和工作举措。(预算处、绩效评价处分别负责)加大环保税等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密切关注企业对改革政策的舆情反映,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税政处负责)
  (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要求,全面公开PPP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信息,做好项目准备、实施等阶段信息公开工作,加大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等内容的公开力度,着力提高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PPP管理处负责)
  (九)推进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7号)要求,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涉农资金来源和规模、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扶持范围、资金分配依据和结果、资金收到和拨付时间等信息公开职责,推进财政涉农资金全方位、立体式、多渠道公开,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农业处、经贸处、农村处、经建处、农发办、国际金融处、文化处负责)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涉农资金补贴业务指导工作,规范补贴公开公示和发放管理,为基层财政部门开展试点提供有力支持。(农业处、经贸处负责)
  三、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十)加强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实施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并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要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以及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以政策解读的“透”赢得市场预期的“稳”。(各处室、单位负责,办公室、法规处协调督促)抓好财政部门支持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密切关注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政策解读的力度和节奏,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债务处、国际金融处、农业处、经建处负责)积极参加省政府网站政务访谈、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办公室负责,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十一)加强舆情回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政务舆情,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时效性。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建立问责制度,对重大政务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的涉事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整改。(办公室负责,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十二)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强化省财政厅网站建设管理,按照规范性、适用性、便民性、统筹性和集约性的要求,全面加强网站内容建设,丰富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搜索、办事服务等功能,做好常态化监测。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认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善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网站技术防护措施,做好防攻击、防窜改、防病毒工作,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管好用好政务新媒体,按照“谁开设、谁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黑龙江财政微信公众号运营维护工作,严格内容审查把关,提高内容质量和服务水平。(科研所负责)
  (十三)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第一时间调整完善财政系统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相关配套制度措施。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严格按照法定答复时限办理。对依申请公开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及时向相关处室、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十四)全面推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新要求、部署的新任务,全面梳理政务公开事项,建立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实行清单管理。把《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重点工作特别是33件民生实事中由我厅牵头负责的事项,以及已经明确的重点领域信息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加大公开力度,持续加以推进。(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十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厅保密办负责)
  (十六)加强督查评估和实地调研。建立长效监测检查工作机制,每季度检查一次财政系统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中信息公开更新情况,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办公室、信息中心、科研所负责)
  (十七)加强监督考核。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厅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和推进落实,年内至少向厅党组或主要领导汇报一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政务公开专项考核机制,对各处室、单位政务公开责任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考核,对公开工作推动较好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问题不回应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办公室、人教处、机关党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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