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18]17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7-25
实施时间: 2018-7-25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63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经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规定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二、工伤保险
  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以2018年一季度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按以下要求,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工作。
  (一)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详见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的基础上下调50%,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费率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
  计算公式: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统筹地区2018年一季度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2018年一季度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平均支付金额。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三)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不下调费率。
  (四)降低费率期限,暂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五)下调费率的统筹地区,在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可支付18个月的,下个月1日起停止下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一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四要在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的同时,依法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
  各统筹地区人社、财政部门和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8年7月31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 2001/10/1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 2025/4/1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浙人社发[2015] 2015/7/3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 冀劳社办[2000] 2000/8/31
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1999/5/11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5/1/1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人社厅函[201 2010/4/19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 2017/9/2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 深圳市人大常委 2013/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 豫人社办[2019] 2019/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