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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8]11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6-29
实施时间: 2018-6-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4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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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现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省工商局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闽工商企注字[2018]127号)的精神,为了更好落实有关改革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通知如下:
  一、调整“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
  根据《通知》,我市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已于去年9月将24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九证合一”。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在全面执行上级文件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外,对本市已整合但不属于国家、省级整合事项范围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现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并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
  二、规范工作流程和信息采集
  继续按照《通知》规定的“多证合一”工作流程,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 “共享平台”,并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对于在办理商事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以及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发放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商事登记信息和经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的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其中商务部门备案信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采集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进行网上办理。其余事项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对于在设立阶段未能按照“多证合一”办理,在设立登记后申请人在该证照所属部门办理新增的,完成备案后,相关部门将该备案事项新增结果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变更登记。仅涉及商事登记事项变更,通过“共享平台”向原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共享变更信息;仅涉及被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信息的调整和更正,在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办理,调整或更正后的信息不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注销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成后,将注销结果与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共享。相关部门对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办理的备案事项进行注销或取消的,要将该备案事项的删除结果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取消对该事项的公示。
  信息采集。现有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市场监管窗口通过“共享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见附件2)按照我市各部门商定的指标项执行;需在企业设立或变更阶段补充采集的指标项(见附件3)与登记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或变更过程中由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
  三、切实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按照十三部委制定的“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对部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及时通过“共享平台”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对“多证合一”备案事项在本部门发生调整的,及时回传给市场监管部门。
  除海关在中央层面进行信息交换、商务部门通过省级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传输外,其他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一照一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市经信局“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共享平台,在市级层面进行信息交换。市级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部门系统内部的信息互联互通由各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多证合一”改革信息互联共享工作的原则以及措施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准企业登记后实时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推送至“共享平台”。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的指导下,今年6月30日前与共享平台实现对接,打通数据传输通道,并实现部门系统内部的信息互联互通。市场监管部门信息推送后,市级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接收、导入,2个工作日内分发至基层单位。
  四、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要跟进完善,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修改或更正,并及时准确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探索实施综合监管。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窗口服务质量。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市场监管局、市编办(审改办)、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法制局及其他纳入“多证合一”范围的相关部门要抓好具体实施。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改革工作,对改革所需的人员、场所、经费予以充分保障。此次调整后我市“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涉及的部门更多,融合的业务更广,技术难度更大,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考虑“多证合一”实施后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全面加强登记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工作人员待遇、优化结构、统筹协调等方式,配足配强窗口人员,缓解窗口工作压力;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各级登记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确保改革后服务质量和登记效率不降低。
  (二)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培训,确保人员快速熟悉业务,熟悉“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方面的知识和要求;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改革的内容、做法以及对企业带来的利好;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关切问题,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后的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和注意事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部门协同,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区各部门要积极作为,建立“多证合一”改革部门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立足数据联通和信息共享需求,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落实系统改造立项及经费等保障,各部门加紧推进系统开发改造,确保从今年6月底前起全面执行新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建立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本通知,加强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提升改革工作。
  附件:
  1.厦门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2.“多证合一”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3.“多证合一”部门信息采集表
  4.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工商登记受理信息采集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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