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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7]61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字[2017]9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1-19
实施时间: 2018-1-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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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强化公款监管,防范公款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公款存放的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款存放中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5]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公款存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公款存放银行选择引入竞争机制,做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
  (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公款存放应以确保公款安全为前提,统筹兼顾公款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三)明确责任、分级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与区(市)、镇(街道)分级负责做好公款存放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公款范围包括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益性项目资金(财政拨付且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政府部门管理的大额公共资金(含代管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及代管或挂靠的社会团体的资金。
  (二)存放公款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及公款存放管理等适用本通知。国库资金管理及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款银行账户管理
  (一)账户种类。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二)账户审批和备案。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需经财政部门核准。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及代管或挂靠的社会团体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需向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备案。市直企业按本通知规定自行做好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益性项目资金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工作。
  财政部门、大额资金管理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和市直企业应按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相关单位各类银行账户数量,加大对不规范、已停用等银行账户的清理力度,对符合撤销条件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撤销。
  四、公款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额资金管理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及代管或挂靠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银行账户开立银行。开立非财政专户类银行结算账户,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原则上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户一经开立,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工作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程序变更。
  (一)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主要情形包括:年度内日均存款余额超过200万元或年度内资金流入超过2000万元的非财政专户类银行账户;年度内日均存款余额超过500万元或年度内资金流入超过5000万元的市级财政专户、年度内日均存款余额超过300万元或年度内资金流入超过2500万元的区(市)级财政专户。
  1.发布竞争性公告。招标单位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载明公款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2.参与竞争银行条件。在招标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3.开户银行评选。招标单位应建立由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银行。评分指标至少应包括利率水平、经营状况、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服务水平等内容,招标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指标、评分标准及分值权重。
  4.发布公告。开户银行确定后,评选结果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应当向入围银行发出通知书。
  5.签订协议。招标单位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各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二)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主要情形包括:工会会费、党费、团费、食堂账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立的零余额账户;为办理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发生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紧急情况时,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的账户;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账户。
  1.确定备选银行。各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不少于3家备选银行。各单位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2.开户银行确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并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本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开户银行。评分指标至少应包括利率水平、经营状况、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服务水平等内容,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指标、评分标准及分值权重。
  3.结果公开。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内容应写入单位办公会议纪要,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4.签订协议。各单位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对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公款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五、公款资金存放管理
  (一)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含大额存单,下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但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存放银行。
  (二)存放资金需提前支取的,应实行集体决策。对时间较紧先行支取的需事后向单位办公会议通报情况。
  (三)定期存款到期后原则上应予以收回,确实不需要收回使用的,经单位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可以续存1次,累计存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竞争性方式及集体决策方式的程序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公款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
  (一)加强公款存放银行管理。公款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公款存放主体应当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二)防范公款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各单位新选择公款存放银行时,应要求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将公款存放与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在本行工作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公款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存放主体应及时收回公款,并通知财政部门对存放银行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公款存放的资格。
  七、责任分工
  (一)建立联动机制。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相关大额公共资金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二)财政部门负责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益性项目资金存放监管;住房公积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等大额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大额资金存放管理;机关及事业单位负责其所属下级单位、开办企业、代管(挂靠)社会团体的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监管。
  以上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制定监管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指导、监督检查相关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以及单位公款存放业务,承担监督责任。
  (三)审计部门对各单位账户管理及公款存放实施审计监督。
  (四)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开户银行为公款存放单位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流量预测,确保资金支付需要。各单位对公款采取定期存放的,应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存放资金的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除社会保险基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二)加强公款存放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风险。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款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公款存放风险。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公款存放。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公款存放的监督检查,并对下级公款存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各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结算账户。各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公款。
  (四)盘活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盘活银行账户内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
  (五)各单位承担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以及公款存放责任,具体负责账户开设银行、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工作。各单位应将银行账户管理及公款资金存放工作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民主决策范围。各单位变更原有账户银行的视同新开立账户,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存放的公款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18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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