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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8-10
实施时间: 2012-8-10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3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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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现将《沈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沈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完善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切实发挥有效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为专职。由市管副局级以上国家公务人员担任,经市委任命后,由市国资委履行派出手续。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直接委派,由国家机关处级公务人员担任,专职成员不得在其他部门或企业从事其他工作。
  第六条 职工监事由企业按照职工监事任职资格推荐人选,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内连任。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同时担任若干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履行职责;
  (三)熟悉经济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专职监事任职资格: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条 职工监事任职资格:
  (一)企业在职职工,与所在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新任职工监事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自觉遵纪守法,保守公司秘密和监事会工作秘密;
  (四)熟悉企业业务,能承担相对独立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
  (五)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表达职工的意见和意愿,忠实代表职工利益。
  第四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三)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对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问题及重大不稳定因素提出预警和报告;
  (五)检查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及产权转让规范情况;检查企业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情况;
  (六)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指导企业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领导和组织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委派监事会人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所监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议;
  (六)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专职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所监管企业监事会与市国资委的日常联系;
  (二)受监事会主席的指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搜集分析企业财务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
  (三)负责起草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撰写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四)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在会议上充分反映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三)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企业情况,并客观、真实地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五)完成监事会内部分工或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监事会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包括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检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根据监督检查需要,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企业召开的董事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会议,以及研究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会议,要通知监事会主席参加;
  (二)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必要时可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质询;
  (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报告类型包括半年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同时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监事会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各项政策法规,拟定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联系;
  (五)审核监事会检查报告,承转监事会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
  (六)审核批准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做好专项问题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事会工作考核制度,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对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监事会主席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委共同进行。
  专职监事的考核由市国资委负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卸任后,人员及编制一并转回原单位。
  专职监事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到退休年龄时,原则上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给予表彰和特别奖励。
  第八章 监事会成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关于监事会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等外派监事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的任何费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等外派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监事会行为规范,在企业或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没有发现或发现而没有提出预警或报告的;
  (四)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时,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监事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沈国资发[2006]7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沈国资发[2006]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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