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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双告知、双承诺”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武工商规[2017]4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工商局
发文时间: 2017-6-30
实施时间: 2017-8-1
失效时间: 2019-7-3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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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市局各部门:
  为深入推动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借鉴上海浦东地区成功经验,定于2017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市场准入“双告知、双承诺”,进一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双告知、双承诺”的重要意义
  “双告知、双承诺”是在实行“先照后证”登记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重要举措。实施“双告知、双承诺”,是登记注册部门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登记注册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工作,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各部门协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推动各部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各级登记注册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双告知、双承诺”工作。
  二、“双告知、双承诺”实施范围
  登记注册部门在受理申请人办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业务,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时,应当实施“双告知、双承诺”工作。
  三、“双告知、双承诺”工作内容
  (一)“双告知”一是告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二是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见附件1《“先照后证”告知书》)
  “双承诺”一是申请人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经具备所申请市场主体的开办条件、住所(经营场所)安全合法、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二是申请人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负责办理所有涉及的后置许可事项、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且及时将年报和应当公示的信息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见附件2《市场主体承诺书》)
  (二)餐饮服务业市场主体的“双告知、双承诺”除按前款内容执行外,增加了下列内容:
  一是增加告知内容:告知申请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通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做好油烟、噪声排放治理防治方案;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系统自行备案。
  二是增加告知的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将餐饮服务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除告知食药监部门外,还要告知环保部门和城管部门。
  三是增加承诺内容: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增加承诺负责办理所有涉及的后置许可事项、在取得防治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自行备案前不从事餐饮相关经营活动。
  四、“双告知、双承诺”的登记程序
  各级登记审批机关在办理“先照后证”登记事务时,实行“双告知、双承诺”工作制度,按照以下登记程序办理:
  (一)登记人员办理“先照后证”登记时,在事务类型中选择加注“先照后证”的对应选项,根据市场主体申请的经营范围点选对应的项目名称。
  (二)登记人员创建“先照后证”登记事务后,录入市场主体相关登记信息数据,打印《先照后证告知书》、《市场主体承诺书》,由申请人签字后分别发申请人和留存登记档案。
  (三)“先照后证”登记业务完成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提醒有关部门及时关注,做好事后监管。
  五、“双告知、双承诺”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登记审批机关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工作部署,积极协调推进“双告知、双承诺”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统筹推进的工作要求,逐步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和协同共治、分工协作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二)加强协作配合。“双告知、双承诺”工作涉及部门众多、层级繁杂,协调配合是改革顺利开展、全面实施的关键。各级登记审批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协作意识,积极与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厘清监管职责,做好工作衔接。
  (三)注重宣传培训。加上报纸宣传。各级登记审批机关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政务服务大厅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觉识别审批事项的能力;对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做到流程熟知、业务精通、服务周到,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效能。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登记审批机关要在加强对申请人“双告知、双承诺”宣传的基础上,告知申请人不履行承诺事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不定期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双告知”工作的工作人员,产生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先照后证”告知书
  2.市场主体承诺书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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