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容缺审批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工商局
发文时间: 2018-3-13
实施时间: 2018-3-13
失效时间: 2023-3-1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46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各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市局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三办”改革,创新服务举措,便利市场主体准入,减少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申请材料存在缺陷引起的重复往返现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经研究,现就企业登记容缺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容缺审批的涵义
  容缺审批是指申请人在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时,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缺少非关键性材料,或非关键性材料存在缺陷、瑕疵,登记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申请人作出在期限内补正材料的书面承诺,登记部门先行受理,并开展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后,登记部门当场核发营业执照的办照模式。特殊情况除外。
  二、容缺审批的适用对象
  (一)国家、省、市级的龙头企业、500强企业。
  (二)市、区招商引资等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准入条件、低耗能、低污染、高新科技等企业;
  (四)其他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企业。
  上述企业利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平台申办电子营业执照的,暂不适用容缺审批。
  三、容缺审批的不适用对象
  (一)企业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或者近两年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登记机关认为依法不应适用容缺审批的其他情形。
  四、容缺审批工作流程
  (一)受理环节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缺少非关键性材料,或非关键性材料存在缺陷、瑕疵的,登记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请材料(附件1),出具《容缺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
  2.申请人作出容缺书面承诺,填写提交《容缺审批申请承诺书》(附件3),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先予受理,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容缺审批申请审查意见书》(附件4)。
  (二)办结条件
  1.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提交(允许采取现场提交、邮寄提交等登记部门认可的提交方式)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发营业执照。
  2.对市、区招商引资等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申请人因无市场主体资格影响项目的核准、报备、融资等情形的,经相关部门出具说明,可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予核发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因容缺材料在限期内未补齐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须及时以书面、短信或者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一次性告知有关资料再次补正要求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五、承诺期限
  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0天。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台帐强化管控。各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市局相关部门要建立容缺审批台帐,实行登记销号制度,加强对相关企业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进入容缺审批后,要确定专人追补材料,确保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
  (二)对于已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承诺时限届满前2个工作日,申请人仍未提交需要补齐的材料,负责追补材料的工作人员要向登记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三)实施容缺诚信制度。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催促仍未能补材料的,终止本次申请的办理;已核发营业执照的,按申请人作出的书面承诺,可撤销该项登记申请,公告该营业执照作废,将该企业和投资人列入失信名单,该企业和投资人三年内在登记部门的注册登记申请不得适用容缺审批。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容缺审批制度是审批制度改革中一项便民服务措施,各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市局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申请人宣传容缺审批的业务内容和流程,引导申请人遵从容缺审批相关要求,真正方便企业和投资人办事。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容缺审批制度申请材料要件汇总表
  2.容缺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容缺审批申请承诺书
  4.容缺审批申请审查意见书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审批权限的 穗工商企[2016] 2016/11/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湘市监办字[201 2019/4/25
湖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鄂工商规[2011] 2011/8/1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州市 穗民规字[2018] 2018/8/10
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 2019/4/23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 成工商发[2011] 2011/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 浙工商企[2017] 2017/8/14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 2018/8/28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 2016/10/21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管理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