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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监[2014]4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19
实施时间: 2014-5-1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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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年度检查工作安排,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职责,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共同组织,对我省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14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为我省注册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年度为2013年,必要时可以追溯检查以前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务所是否按照准则要求,真正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风险评估和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领域和重大错报风险,是否进行了有效的识别、评估和对应;对所有重大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是否实施了恰当的实质性程序,程序的执行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等。
  (二)事务所是否按照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了各类执业人员在业务质量控制中的责任,质量控制逐级复核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三)事务所是否有严格的制度和要求,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事务所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平台开展网上报备工作,有无漏报、错报或瞒报现象。
  (五)事务所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低价招揽业务、股东(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以及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缴纳税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事务所自查与财政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 “五年轮查一遍”的工作要求,2014年财政重点检查户数按全省事务所总数的20%控制。重点选取有投诉举报、风险意识较差、质量控制薄弱、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业务报备异常和新设立、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有投诉举报和网上业务报备存在重大异常的事务所,以省财政监督局为主实施检查;必要时,将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对相关审计客户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延伸检查。
  重点检查的事务所名单我厅将在陕西会计网、陕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等网站上予以公示,具体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另行发文通知相关事务所。
  三、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20日,为各事务所自查并报送自查结果阶段;6月下旬,为审查梳理各事务所自查结果阶段;7—9月,为财政重点检查阶段;10—11月,为检查审理汇总阶段。
  四、自查工作要求
  各事务所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自行组织开展自查,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充分认识加强执业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自查工作作为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的一个契机,迅速动员,精心部署,抓实抓好。
  (二)要对自查的范围、内容、方法及结果的运用等,作出具体的安排,明确分工,夯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事务所每名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抽查比例,原则上掌握在20%。要注意抽取业务的典型性和报告的广泛性,做到点面结合,不留死角。
  (三)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要亲自挂帅,加强对自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全面掌握自查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
  (四)对报告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份做好登记,通过汇总分析、剖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各事务所自查工作结束后,要汇总填写《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形成自查工作总结;自查工作总结及报表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省财政监督检查局一处。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联系人:王拥军,电话:029-68936461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谭晓艳,电话:029-87611712。
  附件: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登记表(共7张,请登陆省注协网站自行下载)。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9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登记表(共7张,请登陆省注协网站自行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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