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府规[2017]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9-25
实施时间: 2017-9-25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8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市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加快建设国际化金融创新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服务导向,优化金融政策环境
  (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坚持服务导向,不断优化金融政策环境,为金融机构和人才在深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
  (二)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向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各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三)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吸引优秀金融人才、引进金融企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企业开展组织、产品、业务和模式创新等金融业发展事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升专项资金辐射带动作用。
  (四)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创新激励作用。金融创新奖每年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金融企业、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5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5名,奖金各30万元;优秀奖20名,奖金各15万元;金融创新推进奖2名,奖金各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年度奖金总额控制在1950万元以内;金融科技(Fintech)专项奖,重点奖励在区块链、数字货币、金融大数据运用等领域的优秀项目,年度奖励额度控制在600万元以内。
  经评选,以上各类奖项数量可以缺额,不得突破。由市金融办牵头另行拟定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充分发挥人才对金融业发展的智力支撑作用。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和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由市金融办牵头另行拟定金融人才专项支持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充分发挥金融论坛凝聚共识、共商良策的平台作用。支持在深圳举办有影响力的专业高端金融论坛,促进境内外金融企业深化交流合作,推动完善深港金融合作长效机制,引导金融服务国家战略实施。
  (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聚集行业资源、构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市各金融行业协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导行业协会支持市各金融行业协会按规定参与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八)市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金融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可享受大企业便利直通车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金融企业因业务需要,须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的,市公安、外事部门应为其提供便利;为金融企业向省公安厅申办两地车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务。
  (九)各区(新区)要结合辖区金融发展实际,积极参与全市金融发展服务工作,在市金融办指导下,逐步建立健全市区联动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
  二、发展金融总部经济,鼓励金融总部企业做大做强
  (十)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吸引金融机构在深设立法人总部,不断增强深圳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新迁入深圳金融企业总部,由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十一)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水平;支持金融企业、民间资本在深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社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
  对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引导支持在深金融企业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综合经营水平。
  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企业总部,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实收资本在40亿元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在实收资本达到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实收资本金的,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十三)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
  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50亿元以下、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3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十四)促进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按规定申请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
  申请购买金融重点产业用地条件参照市政府有关总部企业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条件执行;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申请金融重点产业用地的,应符合在深圳已注册设立且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不低于50亿元,其下属企业形成地方财力连续3年每年合计不低于1亿元等条件。
  金融企业总部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后,市政府参照金融企业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给予建设奖励金。金融企业总部竞得用地并得到建设奖励金的,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相适应,总部大厦原则上以自用为主,不得以总部大厦为名实施房地产开发牟利行为。
  (十五)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需要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给予必要的资助。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金融企业总部,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中小金融企业总部办公用房纳入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保障范畴,具体办法参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执行。
  (十六)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集聚发展。
  已在深圳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且经认定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同时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累计达2亿元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形成地方财力每增加2亿元,给予1000万元追加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已获得上述一次性奖励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十七)加快发展金融租赁业,支持金融租赁与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市政府根据其当年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申请补贴的金融租赁公司当年累计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
  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我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市政府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补贴。
  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新购入船舶和飞机,市政府按照登记费100%给予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
  同一金融租赁公司每年获得的上述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鼓励精细化发展
  (十八)支持金融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小微企业比较密集的各区(新区)制定个性化支持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原特区外布局,助推特区一体化进程。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租房补贴政策。
  (十九)推动金融企业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业务补贴以及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二十)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推进我市保险市场专业化发展。
  对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四、规范发展新兴金融业态,丰富金融市场层级
  (二十一)积极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稳步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在深圳市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下述(二十二)相关支持政策: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深圳注册设立。
  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且注册在深圳的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十二)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在深圳注册设立、已获得过一次性落户奖励且运营规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企业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对于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型股权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股权投资政策外,实际管理规模2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执行上述支持政策。
  (二十三)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努力营造小额贷款行业良好发展环境。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类金融机构执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呆(坏)账计提和风险拨备等制度;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事登记、资产核销、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质押等,按照金融机构性质给予同等待遇;设立3年以上且运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四)引导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强化监督管理,避免脱实就虚和欺诈行为,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围绕产业链为企业提供电子交易、现代物流、供应链融资等服务。对在深圳注册设立3年以上、运营规范且资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场所,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完善配套金融支持体系
  (二十五)支持有实力的金融企业在深布局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提高业务拓展能力。
  对隶属于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本市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设或新迁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享受本市相关政策。
  对上年度企业形成地方财力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全国有重要影响、为丰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做出特殊贡献的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专业法人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六、其他说明事项
  (二十六)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措施所称大型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上年度经认定的总资产在其分行业领域中排名前十位的银行、证券、保险类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措施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措施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在深圳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本措施所称交易场所,是指依据《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3]64号)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机构。
  本措施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措施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市服务外包企业条件,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为金融企业信息技术运用、业务流程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提供外包服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
  本措施所称地方财力,是指金融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二十七)金融企业享受用地建设奖励金的,不再享受购房、租房补贴;金融企业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二十八)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交易场所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承诺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二十九)在深经济贡献(企业形成地方财力)排名前50位或全国金融行业经营业绩(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排名前20位的金融企业,以及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金融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先产业用地、人才公寓、保障房、研发费用补贴等政策保障。
  (三十)市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以及驻深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应根据国家金融改革部署和深圳金融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等,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十一)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按其规定申请其他政策支持,但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十二)本措施有关奖励补贴支出根据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拨付。
  (三十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到2021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发布之前,仍适用《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深府[2013]12号)。本措施发布之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2016/3/30
关于规范金融业开源技术应用与发展的意见 银办发[2021]14 2021/9/28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业为地方经济发 辽政办发[2013] 2013/7/22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鄂政发[2016]33 2016/7/15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2016/3/3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业“十四五” 琼府办[2021]62 2021/11/1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金 浙财金[2018]6号 2018/3/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 深府[2013]12号 2013/2/4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有关财 浙财金[2012]45 2012/8/27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业总分机构增值税 湘财税[2016]34 2017/1/1